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度市本级(定海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代市政府办公室起草了《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度市本级(定海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8月28日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反馈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人:王海,联系电话:0580-2036880,联系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田螺峙路480号10楼1017办公室)。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8月18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度市本级(定海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市本级(定海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置任务

今年省政府下达市本级(定海区)安置任务11名,由市本级与定海区按照任务总量各50%的比例分担,其中市本级安置6名、定海区安置5名。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指令性分配,采取考核考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去向为市本级及定海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在舟央企、省属企事业单位。

二、安置要求

(一)严格落实安置待遇。接收安置单位要不折不扣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替代安置履行,不得设置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考核期和实习期,对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接收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各接收安置单位要切实保障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将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连续工龄并视为投保缴费年限,确保其与本单位同工种、同工龄职工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非安置对象本人原因不得安排下岗;因接收安置单位原因导致安置对象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自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当日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二)待安置期间待遇保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按照上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计算时间为部队结束工资保障的次月至安置单位报到的上月止;基本保险由社保、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经费分别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定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保障。

(三)选择灵活就业的待遇。退役时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和公证后允许灵活就业,并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各项优惠政策。

(四)其他。为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2022年市政府在市本级继续实行经济奖励的办法,对经费非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每接收安置1名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金。

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对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提升军人荣誉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批示指示精神,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好、保障好,为强国兴军事业做出应有贡献。



征集部门: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2023-08-18 截止日期: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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