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评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社〔2022〕94号)的规定,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起草了《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定细则(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社保处。 联系人:省财政厅社保处,王晓颖; 电话:0571-87058456;传真:0571-87056581。 电子邮箱:215096049@qq.com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附件: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定细则(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8月24日
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定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评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社〔2022〕9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评定细则。 第一条 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定工作由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民政厅负责。慈善事业引导资金项目每年评定一次,定期发布开展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评定工作的通知或公告,明确申报要求。 第二条 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评定分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县(市、区)、最佳慈善组织和最佳参与项目三类,由县(市、区)、慈善组织自行申报。 第三条 申请参加评定的县(市、区)、慈善组织,按要求提交《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申报表》,以及相关评价指标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提交材料的不列入当年的评定对象。 第四条 根据《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社[2022]94号)规定,申请参加评定的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经省和市、县(不包括宁波市所属)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 2. 具有独立健全的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3. 拥有慈善服务必需的工作场地、设施、专业团队和较好执行能力; 4. 依法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事项,无违法违规行为,两年内(评审当年和上一年度)没有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处于立案调查; 5. 获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4A(含)及以上的慈善组织。 第五条 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初审、组织专家及相关从业人员按照评价指标逐项打分。评价指标详见附件。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成立评定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重点对初评流程、评(扣)分是否符合规定、评估标准把握是否公平公正进行复核,确定复核得分。同一慈善组织当年度不能同时获得最佳慈善组织和最佳参与项目两个奖项。评定结果报经批准后,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七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县(市、区)评价指标 2.最佳慈善组织评价指标 3.最佳参与项目评价指标
附件1
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县(市、区)评价指标 一级 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数 | 测量标准 | 数据来源 | |
政 策 支 持 | 25 | 1.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慈善事业的支持 | 7 | 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用于支持慈善组织和社会公益项目的金额占当年支出预算的比例,采用极值法赋分计算。 | 各地上报并提供佐证材料(预算安排或资金下达文件)。
| 2.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对慈善事业的支持 | 6 | 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资金占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例,采用极值法赋分计算。 | 各地上报并提供佐证材料。 | 3.慈善培训 | 4 | 年培训不少于50人次得4分,否则不得分。 | 各地上报并提供佐证材料。 | 4.慈善基地创建 | 4 | 有省级示范型慈善基地得4分,否则不得分。 | 民政厅提供数据。 | 5.慈善褒奖 | 4 | 党委和政府设置慈善类奖得4分,其他设置的慈善类奖得2分。 | 各地上报并提供佐证材料。 | 慈 善 组 织 | 30 | 6.慈善组织数量 | 6 | 登记设立的慈善组织数量,采用极值法赋分计算。 | 民政厅提供数据。 | 7.慈善组织发展水平 | 7 | 上一年度新增的慈善组织的数量占上一年度慈善组织的数量的比例,采用极值法赋分计算。 | 民政厅提供数据。 | 8.慈善组织质量 | 12 | 3A以上慈善组织数量占慈善组织总量的比例,采用极值法赋分计算。 | 民政厅提供数据。 | 9.慈善组织人才 | 5 | 慈善组织中拥有省、市级社会组织领军人才称号的人数,省级人才按1分计算、市按0.5分计算,加总后采用极值法赋分计算。 | 各地上报并提供佐证材料。 | 资 金 捐 赠 | 30 | 10.社会捐赠款总额 | 10 | 当年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接收各类社会捐赠款项的总额,采用极值法赋分计算。 | 各地上报,浙里捐赠平台开票数据查验。 | 11.社会捐赠款总额占GDP比重 | 15 | 采用极值法赋分计算。 | 各地上报并提供佐证材料。 | 12.在地备案的慈善信托总额 | 5 | 采用极值法赋分计算。 | 民政厅(浙里有善)提供数据。 | 社 会 满 意 度 | 15 | 13.当地群众对慈善事业的满意度和知晓度 | 15 | 根据第三方机构测评结果赋分。 | 第三方机构评估。 |
注:对政策支持、慈善组织、资金捐赠三项初评得分前15位的申报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县(市、区)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群众对当地慈善事业满意度和知晓度测评。总分按四项得分加总计算确定。 附件2
最佳慈善组织评价指标 一级 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数 | 测量标准 | 数据来源 | |
规范 治理 | 35 | 1.组织章程规范 | 8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章,章程对组织的基本信息、组织机构及负责人、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章程修改等方面作出规定,内容完整规范得8分,否则不得分。 | 申报方提供证明材料。 | 2.按规定参加年检年报 | 3 | 每年按规定参加得3分,否则不得分。 | 申报方提供证明材料,省民政厅查验。 | 3.法人治理结构 | 6 | 理事会、监事会(监督机构)、秘书处及办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宣传部、项目部、资金部)结构完整。结构完整得6分,缺1项,扣1分。 | 申报方提供证明材料。 | 4.制度建设 | 5 | 党建制度、会议制度、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档案管理、证章管理、项目管理、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制度完备规范。完备规范得5分,缺1项,扣0.5分。 | 申报方提供证明材料。 | 5.专职人员数量 | 4 | 按建立劳动关系并购买社保的工作人员计算数量,采用极值法赋分计算。 | 申报方提供证明材料。 | 6.专业人员数量 | 3 | 专职人员中拥有项目规划、社会工作等执业资格、专业技能、专业职称证书(不包括培训证书)的人员。证书有等级区分的,拥有高级证书的每人按3分计,中级职称每人按2分,其他人员按1分计,证书无等级区分的按3分计,加总后采用极值法赋分计算。 | 申报方提供证明材料。 | 7.信息公开 | 6 | 在“浙里有善”或“浙里捐赠”平台上完善组织的基本信息、人员信息、项目信息等。有1项得2分,满分为6分。 | 浙里有善、浙里捐赠平台查验。 | 工作绩效 | 40 | 8.捐赠收入 | 6 | 当年捐赠收入开票总额,采用极值法赋分计算。 | 申报方提供证明材料,浙里捐赠平台查验。 | 9.捐赠收入增长 | 4 | 当年捐赠收入增长率,采用极值法赋分计算。 | 申报方提供证明材料,浙里捐赠平台查验。 | 10.慈善活动支出总额 | 8 | 采用极值法赋分计算。 | 申报方提供证明材料。 | 11.慈善支出水平 | 12 | 当年慈善活动支出占当年捐赠收的比重,采用极值法赋分计算。 | 申报方提供证明材料。 | 12.慈善项目数量 | 4 | “浙里有善”平台上的慈善项目数量,采用极值法赋分计算。 | 申报方提供证明材料。 | 13.带动其他社会组织发展 | 6 | 按带动其他社会组织筹资、设计项目与组织培训等计分,有一次带动的行为得2分,满分6分。 | 申报方提供证明材料。 | 社会评价 | 25 | 14.慈善组织等级 | 5 | 评估等级为5A得5分,4A得3分。 | 申报方提供证明材料。 | 15.对外交流、展示 | 10 | 在国家级官方会议或全国性枢纽型社会组织举办的会议上进行交流展示(每次10分);在省级官方会议、省级枢纽型社会组织举办的会议上进行交流展示(每次5分),加总后采用极值法赋分计算。同一内容交流展示,以最高级别计分,不累加。 | 申报方提供证明材料。 | 16.媒体正面报道 | 10 | 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每次10分);省级媒体宣传报道(每次5分)。加总后按极值法赋分计算。(媒体清单参考国家网信办2021版《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同一报道以最高级别计分,不累加。 媒体清单参考国家网信办2021版《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网址: http://www.cac.gov.cn/2021-10/18/c_1636153133379560.htm | 申报方提供证明材料。 |
附件3 最佳参与项目评价指标 一级 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数 | 测量标准 | 数据来源 | 服 务 内 容 | 40 | 1.方向性 | 10 | 按与党委、政府当前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共同富裕、乡村振兴、改善民生等)的契合度计分,非常契合得10分;比较契合得5分;不契合得0分。 | 申报方提供证明材料。 | 2.创新性 | 10 | 项目在服务领域、内容、方式方法、模式等方面的创新,每一个方面得3分,满分10分。 | 申报方提供证明材料。 | 3.可持续性 | 10 | 项目持续时间,1-2年(含)6分,2-4年(含)8分,4年以上10分。 | 申报方提供证明材料。 | 4.可推广性 | 10 | 有规模化的项目模式与标准化的项目流程,已进行了推广得10分;项目模式与流程一般,具备推广潜力得5分;项目不具备可推广性得0分。 | 申报方提供证明材料。 | 服 务 成 效 | 50 | 5.项目支出额 | 25 | 项目年均支出金额,采用极值法赋分计算。 | 申报方提供证明材料。 | 6. 项目服务数量 | 10 | 项目年服务数量(人次),采用极值法赋分计算。 | 申报方提供证明材料。 | 7. 带动其他主体参与 | 15 | 按带动了其他社会力量、公众广大主体的参与情况评分。广泛参与(项目至少有3个及以上其他主体参与)得15分, 一定程度上参与(项目有1-2个其他主体参与)得10分;没有带动参与不得分 | 申报方提供证明材料。 | 社 会 影 响 | 10 | 8.媒体报道 | 10 | 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每次7分);省级媒体宣传报道(每次5分)。加总后采用极值法赋分计算。同一报道以最高级别计分,不累加。 媒体清单参考国家网信办2021版《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网址: http://www.cac.gov.cn/2021-10/18/c_1636153133379560.htm | 申报方提供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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