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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
|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 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比赛演出区域内禁止吸烟。
|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1、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 2、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被禁烟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 | 罚款50元(含)-95元(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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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
|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前两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协助取证,并可以拒绝服务。
|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涉及人数1-3人的。 | 警告,罚款500元(含)-1850元(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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