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各界征集《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禁烟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意见建议的函

关于向社会各界征集《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禁烟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意见建议的函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禁烟执法检查力度,规范禁烟执法行政裁量权行使,提高禁烟执法质量和效率,推进禁烟工作落实,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起草编制了《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禁烟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现向社会各界征集有关意见建议,时间截止2023年8月25日。

联系人:张涛;电话:2760080;邮箱:25239086@qq.com。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16日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禁烟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事项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法律条款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1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

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比赛演出区域内禁止吸烟。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1、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

2、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被禁烟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

罚款50元(含)-95元(不含)


一般

1、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禁烟执法人员到达并作出劝阻行为后,当事人仍然继续抽烟或者仍不熄灭烟头的;

2、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且被禁烟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发现,禁烟执法人员作出劝阻行为后,当事人仍然继续抽烟或者仍不熄灭烟头的。

罚款95(含)-155(含)


较重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被禁烟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且拒不改正,并存在阻碍执法情形的。

罚款155元(不含)-200元(含)


2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

前两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协助取证,并可以拒绝服务。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涉及人数1-3人的。

警告,罚款500元(含)-1850元(不含)


一般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涉及人数4-6人的。

警告,罚款1850元(含)-3650元(含)


较重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涉及人数7人及以上的。

警告,罚款3650元(不含)-5000元(含)


注:裁量分档依据:《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罚款裁量幅度一般按下列规则进行等级划分:(二)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阶次,一般处罚按照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征集部门: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8-16 截止日期: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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