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管理和执行工作,提升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本质安全,根据《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文件精神,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将交通运输部分内容予以公告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22日至9月2日,请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向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反馈。 联系处室: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573—83683526 邮 箱:158201283@qq.com 附件:《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分)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22日
《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交通运输部分) 【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允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法律依据】《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处罚依据】《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允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档次】 一档: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二档:初次违法,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档:逾期未改正,未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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