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审批程序,方便群众办事,营造良好的建房审批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缙云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缙政办发〔2022〕42号)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6月6日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反馈至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孙海涛处,联系电话:3275129。 第一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所有申请新建、翻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代办”,是指在村民建房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由村级代办员为建房户提供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相关业务的行为。 第四条 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从村两委成员、会计、出纳、报账员等人员中选定一名代办员,并报壶镇镇人民政府备案。各村可根据自然村情况酌情增加代办员数量。 第五条 村民建房审批手续由代办员免费负责办理,代办员不得变相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六条 各管理区、镇自然资源所、村民建房审批办公室、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等相关部门,需指派专员负责联络代办员协助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的申请人,需同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委托书,明确代办事项及权利义务。 第八条 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的申请人,需积极主动配合代办员办理建房审批相关业务,并提供建房审批相关资料。 第九条 代办员自签署委托书之日起及时与建房户做好对接工作,并严格按照缙云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流程和本制度办理相关审批业务,待初步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原则上分批次上报壶镇镇人民政府。 壶镇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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