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衢州市森林消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县森林消防工作,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龙游县林业水利局起草了《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全县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7月24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龙游县林业水利局 汪忠华 联系地址:龙游县谷水路106号 电 话:0570-7089058 附件:1.《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 2023年7月11日 附件1
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我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衢州市森林消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发布本森林禁火通告: 一、2023年8月27日至2023年10月31日,为全县森林禁火期,全县范围内的所有林区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 二、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生产性用火;严禁烧香、烧纸、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山狩猎和驱虫驱兽等非生产性用火;严禁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严禁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一切行为。 三、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禁火区用火玩火。 四、各乡镇(街道)、村要加强巡查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加以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10、12119)。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县森林面积6.22万公顷,活立木蓄积量188.56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54.38%,是浙江省重点林区县和一级重点火险等级县之一。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县森林防火工作一直保持了平衡态势,森林火灾的防控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高,森林火灾的发生率和受害率呈整体下降的良好趋势。但是,我县每年的春耕、上坟祭祖、炼山烧荒等野外用火现象频繁,加之异常气候增多,森林防火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根据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在高火险期间由县人民政府颁布《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以下简称《禁火通告》),既可以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又为执法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从而加大了打击失火违法犯罪的力度,有效控制了森林火灾的发生。因此,制定和颁布《禁火通告》作为我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森林防火工作,完善森林防火制度,提升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是非常必要且可行的。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县已进入森林高火险期,气候干燥,林内可燃物积累较多,发生较大及重大森林火灾的可能性增加。同时,随着中元、国庆的临近,返乡度节、进山游玩人员剧增,燃放烟花爆竹、农事用火、祭祀活动等野外用火行为增多,火源管理难度日益加剧,进一步增大了火险隐患。我县先前颁布的《禁火通告》已失效,为切实做好野外火源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拟申请重新制定。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2023年8月27日至10月31日,为全县森林禁火期,全县范围内的所有林区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 2.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生产性用火;严禁烧香、烧纸、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山狩猎和驱虫驱兽等非生产性用火;严禁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严禁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一切行为。 3.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禁火区用火、玩火。 4.各乡镇(街道)、村要加强巡查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森林火警电话(110、12119)。 5.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起草过程情况等。 2023年7月上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衢州市森林消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由县林业水利局牵头代拟了《禁火通告》(初稿),并于7月8日通过局班子会。7月11日,在龙游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网发布《禁火通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森林禁火期、禁火区是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县森林防灭火的实际、同时参照我县以往的规定和周边县(市、区)的规定而进行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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