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干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根据《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发改局和县卫健局共同牵头拟定了《德清县积极生育支持十五条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8月24日(周四)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县发改局、县卫生健康局人口发展与妇幼健康科。 联系人:王 敏,电话:0572-8065835。 姚云蕾,电话:0572-8283289。 德清县发改局 德清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8月16日 德清县积极生育支持十五条措施(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 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2〕27号)和《中共湖州市委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湖委发〔2022〕38号)文件要求,稳妥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政策对象 政策享受对象为符合法律、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同一对夫妻(夫妻至少一方为德清县户籍,因参军注销户籍的除外)共同生育子女的家庭,且子女均为德清户籍。 二、主要内容 (一)对政策实施后在我县登记结婚并完成婚检的初婚夫妇(包含一方初婚),其中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且夫妻一方为德清县户籍的给予价值1000元的礼包。(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 (二)对政策实施后在县内公立医疗机构建卡且在县内公立医疗机构进行产检的一孩、二孩、三孩的怀孕妇女,发放 500元的孕期检查补助。(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 (三)对政策实施后在县内助产机构分娩一孩、二孩、三孩的产妇给予1000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 (四)对政策实施后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的家庭发放每孩每月200元的育儿津贴,直至孩子 3 周岁。(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 (五)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有3周岁以下婴幼儿入托德清县已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含幼儿园托班),予以保育教育费全免。(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 (六)严格落实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等假期制度,不得纳入事假范畴,男方护理假可在女方产假期限内灵活休假。(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七)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总和的 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对符合条件的失业女性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医保局、县财政局) (八)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选择实物配租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房,未达到二类保障家庭标准的比照二类保障家庭标准核定租金;选择租赁补贴的,未达到二类保障家庭标准比照二类保障家庭标准发放租赁补贴。(责任单位:县建设局) (九 )我县失独家庭需行辅助生育的,在具有辅助生育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育技术诊疗的,自付费用部分按照实际发票报销,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财政局) (十)严格落实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十一)我县国企运营下的A级景区对符合条件的二孩、三孩家庭免首道门票或优惠参加公共文化场馆组织的亲子研学活动。(责任单位: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十二)二孩、三孩家庭的夫妻及子女凭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县内公共交通。(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十三)逐步推行多孩家庭子女入学(园)“长幼随学”服务(结合学校实际,符合条件的多孩家庭子女实施),二孩家庭子女给予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放学后托管服务费用减免20%,三孩家庭子女免费享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放学后托管服务、初中晚自习服务和暑期托管服务。第三孩在县域内普惠性幼儿园期间就保育教育费予以50%的减免。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落实“两免一补”政策,降低学生就学成本。(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财政局) (十四)已建工会的企业或基层工会,年度内举办假期爱心托班,解决职工子女“看护难”问题,符合开班标准的,由县总工会牵头为组织方赠送5~10节课;按照省总工会星级评定标准,引导基层工会新建妈咪暖心小屋,每年给予2000~3000元补助。(责任单位:县总工会) (十五)托育政策按照我县有关政策执行。 三、其他 (一)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省市有关政策已实施的,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解释。 (三)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部门对相关内容另作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