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嘉兴市工程弃土码头中转外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增强政策制订的透明度,现将《嘉兴市工程弃土码头中转外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3年8月24日前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讯地址:嘉兴市花园路616号市建设局2号楼3楼
邮政编码:31400
联系人:单丽艳
联系电话:0573-82873650
附 件:《嘉兴市工程弃土码头中转外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6日
附件
嘉兴市工程弃土码头中转外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嘉兴市工程弃土码头中转外运管理,畅通和保障外运渠道,实现规范运输和处置,防止出现因非法处置工程弃土影响道路(航道)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情况,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嘉兴市工程弃土码头中转外运处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一、新增中转外运码头流程
1、在现有交通运输和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规划的基础上,综合通航条件、辐射范围、硬件设施等情况,结合公用码头布点规划,可增加码头土方装卸货种泊位,以满足工程弃土外运需求。
2、新增中转外运码头,原则上应在已建成的公用码头选点,并且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环保部门对码头增加土方货种的相关环保要求。
(2)码头企业土方作业需增加设施或改变现有装卸工艺和流程的,应按规定开展码头技术改造,并进行安全评估(论证),确保作业安全、环保;
3、原则上各县(市、区)可新增中转外运码头1-2家。经核定土方外运量,新增设的中转外运码头每年具备不低于50万方的消纳能力。
4、新增中转外运码头的具体经营准运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按照主体申请、属地确认、部门论证、政府审核的流程进行,经营周期为两年。其他未经准运的码头(含企业自备码头)不得进行弃土水运经营。
5、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每季度对中转外运码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联合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停止工程弃土码头中转外运处置审批,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二、码头及运输车(船)设施设备条件
1、新增中转外运码头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港口岸线许可、港口经营许可证、公司注册资金等有效证件,具备外围交通、船舶通行和停靠锚地等基本条件,并通过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
2、码头场内区域应达到一定面积,满足相关设施布设(具备装运弃土相应的港口设施设备)、车辆转运停放和弃土装卸(临时堆放)等要求;配备道闸、电子称重、照明、出入口冲洗等设施;码头出入口及相应泊位、卸点等位置应安装监控,并统一接入市级部门监管平台。
3、新增中转外运码头应按相关要求办理码头变更、备案手续。
4、码头(泊位)经营单位要做好场内运输和施工安全、防尘降噪和污水收集管理,合理设定单个泊位日最高卸土车次,并做好车(船)进出场登记管理。
5、经备案的运输车辆(船舶)。应安装视频监控及电子信息装置,对路(航)线轨迹实施全程监控,并统一接入监管平台。禁止半挂车、开底驳船从事工程弃土运输。
三、工程弃土水运处置监管
1、工程弃土水运处置核准实施联审联批,工程弃土中转外运由出土地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抄送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分别作好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线路的审批监管。
2、水运的工程弃土应由建设单位提供土壤检测报告,并实行不定期抽检制度;涉及跨省转移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3、定期组织对工程弃土消纳场、受纳容量等情况核查,不定期检查码头车辆(船舶)进出场资料、抽查车辆(船舶)行驶轨迹。
四、出运、卸点和消纳场反馈管理
1、码头(泊位)经营单位作为陆运转水运关键环节,须落实工程弃土最终消纳场和卸土码头。弃土最终消纳场须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作为备案消纳场进行审批。
2、采用“四联单”形式,确保出运、中转、消纳处置等环节有序统一。运输车辆必须确保实际出运地与审批情况一致;船舶必须将工程弃土运至相应码头卸点并落实报港制度,须凭消纳接收地四联单(回单)方可结算费用。
3、同一项目出土完毕3日内,码头(泊位)经营单位负责收集消纳接收地回单,就船舶实际出运情况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报属地政府管理部门。”
五、职责分工
(一)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工程弃土码头中转外运处置流程;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核查码头、进场车辆、出场船舶及工程弃土最终消纳等情况。
(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做好道路运输路线审核;核发限行时间、区域内通行证;会同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健全道路交通视频监控体系;做好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监管;按照部门职责,查处工程弃土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工程弃土中转码头选点规划和经营行政许可审批、船舶备案和水路运输航线审核及监管;按照部门职责,对码头管理和车辆、船舶作业情况实施检查执法。
(四)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外工程弃土中转外运处置登记备案;实施车辆审核备案和日常监管;按照部门职责,对工程弃土运输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办理跨省固废转移审批备案;按照部门职责,负责工程弃土运输处置过程中的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监督。
(六)属地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弃土中转外运处置审批备案,做好土方处置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生态环境等防范保障工作;负责工程弃土中转外运处置审批备案中的码头转运审核,对码头(泊位)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经营方落实各项安全、环保、消防及其他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弃土中转外运处置工作,由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生态环境部门以及码头所在地属地政府组成工作专班,协调开展审批、监管和执法等工作,建立健全工程弃土码头中转外运处置审批模式,加强全过程监管,从严管控交通安全、生态环境等风险。
(二)全面协作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由码头管理部门会同属地政府,协助指导经营单位实施码头改造提升、车(船)进出场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卫生等工作。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并落实专人对车辆(船舶)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在线巡查,实现数据和信息共享,及时处理各部门(单位)移送的职责范围内的各类问题线索。
(三)从严追究责任。严格控制码头车(船)进出场每日频次,从严查处超载超限、未经核准处置、实际出运地(消纳地)与审批情况不符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车(船)运输单位码头中转外运处置资格。对水运处置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的,除追究其水运过程中的责任外,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实施协查制度,追究陆运企业、码头(泊位)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
七、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弃土中转码头经营申请审批表;
2.工程弃土中转码头申请资料清单;
3.县(市、区)工程弃土码头中转外运审批备案规定;
4.工程弃土转运四联单。
附件1:
工程弃土中转码头经营申请审批表
附件2:
工程弃土中转码头申请资料清单
1.工程弃土中转码头经营申请审批表;
2.码头经营单位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登记证或五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3.具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证、港口岸线证、经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提供工程渣土消纳处置能力证明材料(首次申请需提供不低于50万方渣土消纳合同,不定期增加新渣土消纳合同);
5.具有长期稳定水路运输能力或相应合作水路运输企业(相关合同);
6.企业具有健全的码头运营、安全、质量、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7.企业具有长期管理人员3人以上;
8.符合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附件3:
县(市、区)工程弃土码头中转外运审批备案规定
县(市、区)内
一、申报流程:
注:1.申请单位到码头所在属地政府申报《县(市、区)工程弃土码头中转外运清运处置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码头中转接收证明、最终消纳证明、运输车辆相关资料、土方检测报告等)。
2.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审核运输路线(道路、水路)、时间、车次,并录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系统,核发准运证。
二、申报材料:
1.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核准表;
2.工程弃土码头中转外运清运处置申请表;
3.工程弃土最终消纳地出具的消纳接收证明(须政府部门签字敲章证明),土方受纳量测算报告,相应受纳合同;
4.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书;
5.运输单位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行驶证;
6.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处置合同(陆运合同);
7.运输单位与码头(泊位)经营方签订的工程弃土处置合同;
8.运输船舶合法有效证件,船舶AIS证书(安装并开启),船员证书,且船舶须安装或者对接纳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卫星定位系统;
9.运输单位(或码头、泊位经营方)和船运公司协议(水运合同);
10.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预案;
11.有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和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的资料(保洁协议或自有保洁车辆权属证明);
12.施工工地至消纳场出入路线图;
13.第三方监理公司估算报告(必须有测算公司公章,许可证许可数量和该估算报告测量数量一致);
14.建设项目工程图纸;
15.承诺书(密闭装置及全球定位系统、车辆权属等);
16.土质检测报告。
县(市、区)外
一、申报流程:
注:1.申请单位到码头所在属地政府申报《市外工程弃土码头中转处置申请》,并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码头中转接收证明、最终消纳证明、运输车辆相关资料、土方检测报告等)。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到项目工程出土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并取得核准文件。
3.申请单位到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县(市、区)工程弃土码头中转外运清运处置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4.属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属地相关部门,审核运输路线(道路、水路)、时间、车次,并对相关存档,核发准运证。
二、申报材料:
1.属地外工程弃土码头中转处置申请表;
2.出土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3.土质检测报告;
4.运输单位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行驶证,(企业须经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31吨);
5.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有效使用相关证明(如市外运输企业,下属车辆须安装或者对接纳入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6.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处置合同(陆运合同);
7.运输单位与码头(泊位)经营方签订的工程弃土处置合同;
8.运输船舶合法有效证件,船舶AIS证书(安装并开启),船员证书,且船舶须安装或者对接纳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卫星定位系统;
9.运输单位(或码头、泊位经营方)和船运公司协议(水运合同);
10.工程弃土最终消纳地出具的消纳接收证明(须政府部门签字敲章证明),土方受纳量测算报告,相应受纳合同。
县(市、区)工程弃土码头中转外运清运处置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工程弃土转运四联单
年 月 日 No:
注:转运单共四联:第一联存根,由码头(泊位)经营方收集,定期上交属地管理部门便于核查;第二联运输,由船运公司收集保存,定期核查;第三联消纳,由最终消纳场管理单位收集保存,定期核查;第四联回单,由码头(泊位)经营方收集,定期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