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青田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2025年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通知》(浙财农〔20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青田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将《青田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请于 9月16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徐来,联系电话:13754256641、526641。



青田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2025年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通知》(浙财农〔20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以下简称区域协调资金),指省财政厅下达的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奖补资金和县财政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区域协调项目的各类资金。

第三条  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以下简称区域协调项目),指上报省财政厅备案的《青田县2023-2025年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产业发展促增收和乡村建设补短板等项目。

第四条  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全面负责区域协调项目的政策实施、组织协调、工作部署等工作。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区域协调项目年度实施情况上报、项目督查、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及工作专班交办的各项任务等。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等成员单位按照工作专班明确的工作职责,全力协同配合,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区域协调项目建设主体可以为部门、乡镇(街道)、国企、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市场经营主体。如项目建设主体为市场经营主体的(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处罚过等条件,且申报项目的建设期限为2023年至2025年,单个项目投资原则上应不少于500万元。

第六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实施方案,按照投资主体明确、投资规模适当、项目前期条件具备、项目可执行性强等原则,在10月底前进一步细化编制下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报工作专班办公室汇总,经工作专班审批同意后,及时将建设项目录入“农e富”系统进行管理。

除政府投资类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对于补助类和购买货物(服务)类等,在完成建设内容后,由项目责任单位会同县财政局及时发文下达资金;政府投资类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建设主体通过竞争性申报方式择优选定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制定具体的竞争性分配方案,方案应包括申报条件、扶持领域、资金使用范围、评审标准及绩效目标等内容。同时组织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成立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根据竞争性评审意见确定拟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绩效目标、补助资金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项目确定后,项目建设主体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及时、多渠道筹集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做到项目资金不留缺口,并在年度内及时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类的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工程管理制度;购买货物(服务)类按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区域协调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科学合理制定项目进度计划表。各项目建设主体每月定期向项目责任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各项目责任单位在每月初5日前向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青田县区域协调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表》(附件1)。

第十条  各区域协调项目原则上按照已报省财政厅备案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项目内容及资金使用方向且符合区域协调政策重点支持范围的,由项目建设主体提出调整原因和调整方案,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报工作专班审批同意调整后方可实施,单个项目投资超过2000万元或省补助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调整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由乡镇街道向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国企实施的项目由其自己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递交竣工验收材料。项目责任单位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成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产业带动情况、项目公告公示及相关台账资料等。

第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主体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实行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步,对项目前期审批材料, 项目招投标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实施前、中、后对比图文影像资料,项目竣工验收和公告公示资料等各类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报送项目责任单位备案,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区域协调资金使用范围为实施方案及其实施计划(包括项目期各年度调整报备计划)中的项目。

第十四条  区域协调资金补助标准,如县政府已发文明确或项目责任单位与财政部门联合发文明确的,从其相关规定执行;如未明确的,相关项目责任单位制定的补助标准应报县政府同意,原则上资金补助到社会经营主体或个人的项目,资金补助总额不得高于实际投资额的50%,补助到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项目,资金补助总额不得高于实际投资额的70%,其他产业项目按产业政策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X万元。

第十五条  区域协调资金可以采用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补助方式。

第十六条  区域协调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县财政局按照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及时将省激励资金下达到各项目责任单位。对项目类资金,实行立项预拨、按进度拨付、完成兑现的方式,为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在资金安全高效的前提下,对于已下达项目计划并实施的,条件成熟的,预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60%;项目投资额完成过半时,兑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80%;项目尾款在项目验收后根据审计审价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拨付。

第十七条  区域协调资金拨付根据工作专班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联合行文下达资金文件。对于需要二次分配的资金,由项目建设主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并填报《青田县区域协调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2),经项目责任单位和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区域协调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产业发展项目以外的对个人补助支出、不得用于土地征用、拆迁补助、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经常性支出及弥补企业亏损、修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政策处理等与专项激励政策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建设主体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拨付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各项目责任单位要落实人员,强化责任,及时将项目资金安排、资金拨付等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通报制度。工作专班定期召开调度会,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根据各项目责任单位报送的《青田县区域协调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或不能按期开工的,给与通报和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各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实施年度对照考核评分表和分年度绩效目标,对年度工作进行绩效自评,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书面报送县财政局。政策到期后,对照政策总体绩效目标,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及时做好综合绩效考核工作。县财政局会同工作专班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建设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做到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配合区域协调工作专班及各级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同时不定期报送项目实施成效或有关经验做法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区域协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县政府对各相关责任单位的综合考核体系,对截留、侵占、挪用、挤占或者弄虚作假套取区域协调资金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扣减或收回区域协调资金:

(一)未按备案的建设内容和要求实施,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或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

(二)虚列项目和虚列支出的;

(三)存在挤占、克扣、挪用、弄虚作假骗取区域协调资金的;

(四)省级考核减少财政激励奖补资金额度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本轮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结束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实施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工作专班负责解释,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附件:

1.青田县区域协调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表

2.青田县区域协调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表

附件1:青田县区域协调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明细表.xlsx

附件2:青田县区域协调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表.xls


征集部门:青田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3-08-16 截止日期:202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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