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意见征求已结束,共收到3条意见,反馈及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1、第二十条“电镀、不锈钢酸洗、铜酸洗、铝氧化废水排放指标出让单价不得超过电镀废水排放指标政府储备出让单价的30%”。
建议:“电镀、不锈钢酸洗、铜酸洗、铝氧化废水排放指标出让单价不应受限价”。
采纳。
2、第二十二条“鼓励我市企业从其他县市区购入本办法规定的重污染行业废水排放指标,相关手续按宁波相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管理;我市重污染行业废水排放指标不得向其他县市区(含杭州湾新区)出让。”
建议:删除“我市重污染行业废水排放指标不得向其它县市区(含杭州湾新区)出让”。
未采纳。
理由如下:我市电镀、印染等行业废水排放指标相对缺乏,暂规定不允许重污染行业废水排放指标向其它县市区(含杭州湾新区)出让,以后将视情调整。
3、建议排污权交易从废水排放向废水、废气、固废等多领域拓展,同时探索开放排污权抵押融资等新制度。
采纳。
下步,将结合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积极探索开展排污权抵押融资等新制度,研究向固废等多领域拓展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