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监管办关于征求废止相关政策文件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14 截止日期:2023-08-23 信息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意见征集结果反馈


《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江政发〔2010〕42号)于2010年5月27日颁布,同日开始施行;《江山市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江政发〔2011〕118号)于2011年11月10日颁布,同日开始施行;《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政办发〔2011〕176号)于2011年12月19日颁布,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提升活动的通知》(江政办发〔2018〕62号)于2018年5月8日颁布;《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管暂行办法(试行)》(江政办发〔2019〕113号)于2019年11月7日颁布;《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管理的意见》(江政办发〔2021〕29号)于2021年5月20日颁布,于2021年7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招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发改公管函〔2023〕297号)要求,我办拟申请废止上述6份文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8月23日前通过书面向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综合科反馈,也可以通过电子信箱742861010@qq.com反馈。联系人:毛聪;联系电话:0570-4962833;联系地址:江山市区解放路2号3楼。


《关于征求废止相关政策文件意见》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全面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清理招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的部署,根据《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招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新一轮招投标制度规则清理

二、废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通知要求,清理的范围为全省现行有效的涉及招投标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废止坚持“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各设区市保留的招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除经省级有关单位批准外,各县(市、区)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更好地促进市场竞争,不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三、主要废止文件

1.《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江政发〔2010〕42号)于2010年5月27日颁布,同日开始施行;

2.《江山市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江政发〔2011〕118号)于2011年11月10日颁布,同日开始施行;

3.《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政办发〔2011〕176号)于2011年12月19日颁布,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

4.《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提升活动的通知》(江政办发〔2018〕62号)于2018年5月8日颁布;

5.《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管暂行办法(试行)》(江政办发〔2019〕113号)于2019年11月7日颁布;

6.《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管理的意见》(江政办发〔2021〕29号)于2021年5月20日颁布,于2021年7月1日开始施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在单位内部讨论的基础上,再组织住建、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纪检、乡镇街道等部门进行论证。

2.为维护招投标管理秩序,降低风险,建议就上述制度文件废止进行业务宣贯。


附件:

1.江政发〔2010〕42号-《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2.江政发〔2011〕118号-《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pdf

3.江政办发〔2011〕176号-《关于转发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4.江政办发〔2018〕62号关于在全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提升活动的通知.pdf

5.江政办发〔2019〕113号-关于印发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6.江政办发〔202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管理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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