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意见采纳情况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活动科学、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丽水市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8日至2023年9月7日。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话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信函请寄至:浙江省丽水市北苑路190号丽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邮编:323000。

联系人:吴鹏,电话:0578-2669268。

附件:丽水市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docx



丽水市财政局

2023年8月7日

丽水市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活动,实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审,是指依托电子交易平台,通过远程协调、视频语音实时交互等技术,实现市域范围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随机抽取,评审小组异地多点评审,全程在线监督的电子评审活动。

评审小组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单一来源协商小组。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鼓励满足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开展评审活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审。

隔夜评审项目、需现场查看样品的项目、原则上不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涉密项目不得采用远程异地评审。

第五条 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分为主场和副场。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为主场,主场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为副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全市行政区域内远程异地评审活动,各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应当设立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服务岗位,确定专人负责远程异地评审工作的管理、服务、协调和系统保障工作。建立健全远程异地评审内控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等制度。

丽水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远程异地评审活动由采购人或者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评审的项目,采购人或者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向项目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依法组建评审小组。

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采用指定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副场。

第八条 主、副场评审专家原则上从依法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由采购人或者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抽取。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书面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除评审专家不能满足抽取需求外,同一政府采购项目在同一评审副场最多2名评审小组成员参与评审,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在主场参与评审。主场评审专家数量较少或者无相应专业评审专家的,可采用评审专家全部在副场评审的方式。

评审专家在确认参加评审后,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由采购人或者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及时进行补抽。

第九条 主、副场的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远程异地评审活动,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服从现场管理,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按照采购文件明确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协助配合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等事宜。

第三章  技术与设施保障

第十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保障网络连通、系统正常运行,不得无故拒绝主场远程异地评审申请,确保远程异地评审活动顺利进行。副场应当为远程异地评审活动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一条 主、副场应按照开展远程异地评审要求,配置具有独立隔断的远程异地评审机位,按系统标准配置评审计算机、音频通话、视频监控、视频会议、桌面监控和身份识别认证等设施设备,满足远程异地评审所需软硬件等各项要求。主、副场应采用加密或其它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传输的保密性,确保项目评审及过程数据传输安全、保密。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 主、副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远程异地评审秩序维持、评审过程见证、评审专家行为记录,以及系统数据录入、维护和台账管理等工作。参与远程异地评审的专家身份验证工作由主、副场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负责,统一保管通讯工具,引导至评审机位,并为其提供技术协助和服务。远程异地评审项目开标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上午。

第十三条 评审小组应当确定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组长由评审小组成员推选产生,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在评审过程中如遇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或其他问题中存在疑问或意见分歧的,由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评审小组成员讨论或者表决。评审小组需要进行讨论或者表决的,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以音视频、在线文字交流等方式进行,讨论、表决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

评审小组组长除组织评审、统筹工作进程等常规职责外,同时负责询标、表决、提交评审报告、下达评审结束等指令功能的操作。

第十四条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认为需要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作必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由评审小组组长发出询标指令。询标问题及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均应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

在评审过程中,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需要演示、讲解的,由采购人或者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邀请相关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演示、讲解。

第十五条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使用电子签名签署评审报告,收到评审小组组长下达评审结束的指令后方可离场。

主、副场评审专家共同出具评审结论,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远程异地评审项目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重新评审的,采购人或者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远程异地或集中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结束后,因供应商质疑,需评审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的,可以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远程异地或集中协助答复质疑。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项目开评后,评审工作开始前,因主场电力故障、网络故障、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评审的,采购人或者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迟评审开始时间,待故障解除后开始评审;超过2小时无法解除故障的,由采购人或者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是否进行评审。如延期评审,经主场财政部门同意后,采购人或者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停止评审活动,采购人或者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并会同交易中心做好响应文件和相关评审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重新组建评审小组评审。

副场出现故障的,应及时通知主场和采购人或者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短时间内无法解除的,采购人或者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更换副场并做好专家补抽工作。被更换的副场评审专家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任何情况,并应在离场前签署保密承诺。故障副场应当做好响应文件的保密和清理工作。

第十九条 在评审工作开始后,因主场或副场电力故障、网络故障、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评审中断的,在2小时以内解除故障的可继续评审;超过2小时无法解除故障的,由采购人或者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是否继续评审。如延期评审,经主场财政部门同意后,采购人或者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停止评审活动,采购人或者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并会同交易中心做好响应文件和相关评审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重新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原评审小组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原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保密,不得对外泄露与评审有关的信息与情况,并应在离场前签署保密承诺。

采购人或者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审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远程异地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评审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远程异地评审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主场和副场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主场和副场应当妥善保存好远程异地评审活动过程中的文字和音视频资料。评审结束后,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副场的环境监控视频、评审桌面监控视频等音视频资料下载保存,1个月内与主场评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纸质资料原件、电子文档、音视频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制作成项目档案。

第二十六条 远程异地评审项目的专家评审费用按主场标准计算,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支付专家评审费用。

第二十七条 远程异地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需要用餐保障的,集中采购项目由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评审专家的用餐保障并支付费用,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或者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主、副场评审专家的用餐保障并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发布日期:2023-08-08 截止日期: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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