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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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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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丽水)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行政处罚 | 擅自拆除面积微小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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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丽水)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无偿移交用房及有关建设资料持续时间极短或材料极少部分不完整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未移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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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丽水)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行政处罚 | 首次擅自拆除面积较小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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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丽水)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处罚 | 首次未按规定无偿移交用房及有关建设资料持续时间较短或材料少部分不完整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未移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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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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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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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丽水)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2.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3.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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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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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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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丽水)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养老服务组织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护理人员从事老年人照护服务的行政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向民政部门报告自身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4.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5.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养老服务组织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护理人员从事老年人照护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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