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衢州市衢江区实施积极生育支持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8月2日起至2023年8月8日止,如有意见请联系衢江区卫生健康局人口家庭发展与妇幼保健科,联系电话:0570-3838236。 一、育儿补贴政策 (一)政策内容 对在市内助产机构生育二孩、三孩且子女落户衢江区的家庭,每年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的育儿补贴,直至子女满3周岁止(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周岁计算)。 (二)政策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衢江区户籍; 2.《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后(2023年3月16日零时起),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同一对夫妻共同合法生育第二孩、第三孩及以上孩次的家庭。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②夫妻收养的子女; ③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④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3.拟申报补贴子女在市内助产机构生育且新出生子女落户衢江区内; 4.拟申报补贴子女年龄在0-3周岁(36个月)以内。 育儿补贴发放对象的确认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和拟补贴子女户籍由外地迁入的,需在原户籍地未享受过同类型补贴。 (三)补贴标准 在孩子0-3周岁(36个月)期间,向二孩家庭每年发放5000元的育儿补贴,三孩家庭每年发放10000元的育儿补贴。 (四)发放方式 育儿补贴按年计算,每年发放一次。 (五)申报方式 1.申报途径 线上申报: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有善育”专区“衢有善育”模块进行自主申报(待功能开发完善后上线)。 线下申报: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新出生子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 2.申报材料 ①《衢江区育儿补贴申请表》; ②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 ③拟申报补贴子女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 ④夫妻共同生育的其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⑤二孩、三孩生育登记服务单; ⑥其它相关资料:夫妻一方为非衢江区内户籍的,或夫妻和拟申报补贴子女年度内发生户口迁移的,需提供在异地未享受同类型补贴的证明;有离婚情况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有配偶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等。 3.申报流程 ①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于每年3月向新出生子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衢江区育儿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当年度未申报的可在下一年度申报期内申请补报,逾期不补)。如离婚或丧偶的由具有抚养权的一方进行申请。 ②受理初审。由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初审通过的上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核。 ③审核确认。区卫生健康局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拟补助对象材料后,进行审核确认。 ④公示。区卫生健康局将审核确认的补助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⑤发放。区卫生健康局将经公示无异议的补贴对象名册提交区财政局,补贴资金于每年10月底前由委托发放机构直接发放至夫妻任一方社保卡内。 申请对象凡出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育儿补贴享受资格;已发放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六)业务部门科室 区卫生健康局人口家庭发展与妇幼保健科,咨询电话:0570-3838236。 (七)本条政策细则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二、托育补贴政策 (一)政策内容 在衢江区内托育服务机构入托的一孩、二孩、三孩家庭,按孩次每年分别发放500元、1000元、2000元的托育补贴。 (二)政策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衢江区户籍; (2)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同一对夫妻共同合法生育第一孩、第二孩、第三孩及以上孩次的家庭。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②夫妻收养的子女; ③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④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3)在衢江辖区内的托育服务机构入托且入托满4个月; (4)入托子女年龄在0-3周岁(36个月)以内。 托育补贴发放对象的确认以家庭为单位。 (三)补贴标准 在孩子0-3周岁(36个月)期间,向在衢江区内托育服务机构入托的一孩家庭每年发放500元的托育补贴,二孩家庭每年发放1000元的托育补贴,三孩家庭每年发放2000元的托育补贴。 (四)发放方式 托育补贴按年计算,每年发放一次。上一年度的9月1日至本年度的8月31日为一个补贴周期(首次申报起始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五)申报方式 1.申报途径 线上申报: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有善育”专区“衢有善育”模块进行自主申报(待功能开发完善后上线)。 线下申报:符合条件的家庭向子女入托的托育服务机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 2.申报材料 ①《衢江区托育补贴申请表》; ②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 ③夫妻所有共同生育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④托育服务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和入托证明; ⑤一孩、二孩、三孩生育登记服务单; ⑥其它相关资料:有离婚情况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有配偶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等。 3.申报流程 ①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于每年9月向拟补贴子女入托的托育服务机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托育补贴申请,填写《衢江区托育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如离婚或丧偶的由具有抚养权的一方申请。未在年度周期内进行申报的原则上可在该子女三周岁内进行补发,三周岁后逾期不补。 ②受理初审。由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汇总后报区卫生健康局。 ③审核确认。区卫生健康局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拟补助对象材料后,进行审核确认。 ④公示。区卫生健康局将审核确认的补助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⑤发放。区卫生健康局将经公示无异议的补贴对象名册提交区财政局,补贴资金于每年12月底前由委托发放机构直接发放至夫妻任一方社保卡内。 申请对象凡出现弄虚作假的,取消托育补贴享受资格;已发放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六)业务部门科室 区卫生健康局人口家庭发展与妇幼保健科,咨询电话:0570-3838236。 (七)本条政策细则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三、托育服务支持政策 (一)政策内容 1.建设补助 ①对经卫健部门新增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三级、二级、一级标准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同址更名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 ②对经教育部门审核、卫健部门登记的普惠性幼儿园托育部,及已经卫健部门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新增托位给予每个托位8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址更名登记的不再重复补助)。 2.运营补助 ①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按照三级、二级、一级标准每月分别给予每个实际入托托位200元、300元、500元的运营补助,每个机构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②对按标准建设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给予每年2万元的运营补助。 (二)政策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拟申报补助的托育服务机构需依法注册登记,经衢江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登记)后规范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2.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不包含伙食费和代收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最高指导价(当地城乡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一次性收费不超过3个月且有收费标准公示。 3.托育机构由区卫生健康局现场评估确定等级,幼儿园托育部由区教育局参照幼儿园确定等级。 4.定期接受多部门联合督查、年度综合评价等,综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5.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不低于90%。近三年内(如未满三年则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至今)未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本条政策所指托育机构为经卫健部门备案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机构为经教育部门审核、卫健部门登记的普惠性幼儿园托育部、经卫健部门备案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及经卫健部门备案的家庭托育点、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等。 (三)申报方式 1.申报途径 线上申报: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有善育”专区“衢有善育”模块进行自主申报(待功能开发完善后上线)。 线下申报: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向机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辖区教育局进行申报。 2.申报材料 ①《衢江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 ②《衢江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承诺书》; ③《衢江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金补助申请表》; ④备案回执; ⑤法人登记证(含登记部门年检章); ⑥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或第三方供餐合同; ⑦房屋租赁合同或不动产证; ⑧从业人员花名册、从业人员资质证明、拟发放机构银行账号等; ⑨其他资料: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未纳入失信名单、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每月在园幼儿数统计表(结合智慧托育平台查验)、机构本年度财务报表、年度总结等材料。 3.申报流程 ①普惠认定。拟申请认定的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卫生健康局或区教育局提出申请认定,提交《衢江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和《衢江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承诺书》,经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新建托育服务机构在申请登记备案时可同期申请认定。 ②补助申请。上一年度的9月1日至本年度的8月31日为一个补助周期(首次申报起始时间为2023年1月1日),拟申报补助的机构应于每年9月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辖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进行受理初审。 ③审核确认。区卫生健康局收到乡镇(街道)或区教育局报送的拟补助机构材料后,结合综合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④公示。将审核确认的拟补助机构名单及综合考核情况(考评得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⑤发放。公示无异议的补助机构,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应机构。 申请机构凡出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补助享受资格;已发放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四)业务部门科室 区卫生健康局人口家庭发展与妇幼保健科,咨询电话:0570-3838236;区教育局幼职成教科,咨询电话:0570-3838956。 (五)本条政策细则由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四、母婴设施建设补助政策 (一)政策内容 新建四星级及以上母婴室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建设补助。 (二)政策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公共场所或女职工较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建的母婴室; 2.经辖区卫生健康局和总工会共同现场验收达到《母婴室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T 2294—2020)中的四星及以上等级标准; 3.新建母婴室设施配置应及时录入母婴室管理平台,并可通过浙里办APP进行定位查询。 (三)补助标准 一次性给予建设机构10000元建设补助。 (四)申报方式 1.申报途径 线上申报: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有善育”专区“衢有善育”模块进行自主申报(待功能开发完善后上线)。 线下申报:符合条件的机构向辖区卫生健康局进行申报。 2.申报材料 ①《衢江区母婴设施建设补助申请表》; ②《衢江区母婴室现场验收表》; ③母婴室内物品清单明细; ④其他资料:母婴室标识标牌、使用温馨提示、管理制度等上墙的照片、拟发放机构银行账号等。 3.申报流程 ①申请。拟申报补助的机构应于每年9月向所在地的辖区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 ②现场验收。区卫生健康局收到拟补助机构材料后,联合区总工会共同到现场进行验收,并向申请机构出具《衢江区母婴室现场验收表》。 ③资格确认。现场验收通过的机构将补助申请材料提交至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局对其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确认。 ④公示。区卫生健康局将审核确认的拟补助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⑤发放。公示无异议的补助机构,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应机构。 申请机构凡出现弄虚作假的,取消母婴设施建设补助享受资格;已发放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五)业务部门科室 区卫生健康局人口家庭发展与妇幼保健科,咨询电话:0570-3838236。 (六)本条政策细则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五、辅助生殖技术生育补助政策 (一)政策内容 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家庭,在市内具有辅助生殖资质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费用,自费部分按照每户累计不超过10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政策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衢江区户籍; 2.生育行为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 3.经市内具有辅助生殖资质医疗机构评估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4.《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后(2023年3月16日零时起),在市内具有辅助生殖资质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家庭。 5.如成功生育子女的,新出生子女需落户衢江区。 已享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其他辅助生殖技术生育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三)补助标准 自费部分累计低于10000元的,按照每户实际自费金额进行全补;自费部分累计超出10000元的,按照每户10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四)申报方式 1.申报途径 线上申报: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有善育”专区“衢有善育”模块进行自主申报(待功能开发完善后上线)。 线下申报:向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申报。 2.申报材料 ①《衢江区辅助生育家庭补助申请表》; ②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 ③如成功生育的需提供新出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本; ④依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生育及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证明材料; ⑤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自费部分清单、发票等。 3.申报流程 ①申请。夫妻双方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未成功的,可于首次治疗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向实施生育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夫妻双方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后成功生育且所生子女一年内落户衢江区的,可在当年度一次性向实施生育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②受理初审。实施生育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医疗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初审通过的推送辖区卫生健康局审核。 ③审核确认。区卫生康健局对拟补助对象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④发放。审核通过的补助对象,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内。 申请对象凡出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辅助生殖技术生育补助享受资格;已发放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五)业务部门科室 区卫生健康局人口家庭发展与妇幼保健科,咨询电话:0570-3838236。 (六)本条政策细则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六、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政策内容 在女性劳动者产假期间,给予用人单位50%的社会保险补贴(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期限为女职工生育当月起6个月。 (二)政策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2022年6月7日起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为其落实我省产假政策(一孩158天,二孩、三孩各188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三)申报方式 1.申报途径 线上途径: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进行自主申报。 线下途径:可自行前往参保地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申报。 2.申报流程 ①申请。企业应在女职工生育当月起18个月内向产假期间最后参保地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出生医学证明(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等材料。劳务派遣企业申请本补贴时,需承诺与用工企业就社会保险补贴的分配达成一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在省本级的,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②审核。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大数据平台获取的生育信息、医保缴费信息和申请单位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时审核参保缴费、补贴金额等信息,自受理之日起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③公示。审核通过的,在当地政府网站公示企业名称、女职工名单和拟补贴具体金额,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④发放。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发放。 (四)业务部门科室 区就业管理中心就业指导与市场管理科,咨询电话:0570-3838931;0570-3838415。 (五)本条政策细则由区就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政策 (一)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失业女性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 (二)政策对象 1.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我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或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失业人员。夫妻双方有一方失业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可以申领生育补助金;夫妻双方均失业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可以同时领取。 2.在孩子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申领。 (三)申报方式 1.申报途径 线上申报:可通过浙里办APP搜索“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申领”进行自主申报。 线下申报:可自行前往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申报。 2.申报材料 ①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②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③生育登记服务单。 3.申报流程 ①申请: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在生育子女后的三个月内提交申请。 ②受理。由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③审核。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进行初审及复审。 ④发放。审核通过后30日内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内。 (四)业务部门科室 区就业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科,咨询电话:0570-3833110。 (五)本条政策细则由区就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八、租房政策 (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二孩、三孩家庭,在公租房户型选择、租金和公租房租赁补贴上予以适当照顾。二孩、三孩家庭选择实物配租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房、换房,收入核定为三档、二档家庭的,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核定租金,即按公租房基准租金标准的60%计租;二孩、三孩家庭选择租赁补贴的,收入核定为三档家庭的,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发放租赁补贴,即按二档家庭标准发放租赁补贴。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二孩、三孩家庭出租的,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85%确定租金。 (二)政策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衢江区户籍; 2.《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后(2023年3月16日零时起),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同一对夫妻共同合法生育第二孩、第三孩及以上孩次的家庭。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②夫妻收养的子女; ③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④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3.新出生子女落户衢江区内; 4.符合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三)申报方式 公租房优惠: 1.申报途径 线上申报:可通过浙里办APP注册或登入个人账号-搜索栏输入“公租房”,选择“公租房申请”或“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或“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在线办理。 线下申报:可前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2.申报材料 ①夫妻双方身份证; ②夫妻共同生育的所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居住证)等证明材料。 3.申报流程 ①申请:夫妻双方提交申请。如离婚或丧偶的由具有抚养权的一方进行申请。 ②受理审核。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调取卫健部门生育信息进行线上审核。 ③公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二孩、三孩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④兑现。自审核通过当月起可享受二孩、三孩家庭公租房保障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优惠: 二孩、三孩家庭可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投资运营主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受理审核、公示、兑现。 (四)业务部门科室 区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70-2298681。 (五)本条政策细则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九、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政策内容 对二孩、三孩家庭无房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租房提取限额可上浮50%。对二孩、三孩家庭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或单方当期最高贷款额分别上浮20%、30%。 (二)政策对象 对在衢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二孩、三孩家庭,其父母(至少一方在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租房提取公积金限额可上浮50%,即租房提取公积金上限为每月3000元。 对在衢购买自住房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二孩、三孩家庭,其父母(至少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满6个月)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当期家庭最高贷款额分别上浮20%、30%确定。 (三)认定标准 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家庭,按户口簿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认定其亲属关系,或按合法收养证明认定家庭收养关系;离婚或再婚家庭未成年子女人数通过其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载明的有抚养权的子女人数认定。 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与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不叠加使用。 (四)办理流程 1.申报途径 线下申报:市本级及6个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公积金业务窗口。 2.申报材料 ①公积金租房提取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国有银行储蓄卡;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无房证明和结婚证(可通过共享数据采集);二孩或三孩家庭的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户籍证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子女依法收养证明等)。 ②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材料: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在衢房产信息及其购房合同(可通过共享数据采集),二孩或三孩家庭的相关证明材料(同上)。 3.操作流程 租房提取操作流程: ①申请:申请人到公积金窗口提交材料。 ②审核:经办人根据工作地无房租赁、父母双方公积金月缴存额情况及其多孩家庭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③核发:根据申请人的租房提取月数(1-12个月)进行核发。 贷款额度申请流程: ①申请:申请人窗口提交材料。 ②审核:经办人根据公积金贷款政策审核公积金贷款条件及多孩家庭证明材料确定其公积金贷款额度。 (五)业务部门科室 市住房公积金衢江管理部,咨询电话:0570-12345、0570-8758054。 (六)本条政策执行全市统一标准,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十、三孩家庭子女免费课后服务政策 (一)政策内容 三孩家庭子女可免费享受当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组织的课后服务。 (二)政策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衢江区户籍; 2.《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后(2023年3月16日零时起),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同一对夫妻共同合法生育第二孩、第三孩及以上孩次的家庭。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②夫妻收养的子女; ③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④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三)申报流程 1.申报。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符合条件的三孩家庭学生向学校提交课后服务免费申请,学校汇总三孩家庭子女相关信息。 2.审核。教育部门汇总三孩家庭子女名单,并调取卫健部门生育信息进行线上审核。 3.减免。教育部门根据审核确认三孩家庭子女名单和当年课后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所需减免经费。相关减免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列各学校预算或给予补助。三孩家庭子女无需再支付相关课后服务费用。 (四)业务部门科室 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咨询电话:0570-3838909。 (五)本条政策细则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十一、三孩家庭入学优待政策 (一)政策内容 1.幼儿园、小学阶段,第三孩可作为政策保障生优先安排入学,第一、二孩可实行“长幼随学”政策入学。 2.在小学招生时,须通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的,可将双 (多) 胞胎适龄儿童并号报名。录取在同一所小学、幼儿园的双 (多) 胞胎适龄儿童,可依申请编入同一个班级。 (二)政策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衢江区户籍; 2.《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后(2023年3月16日零时起),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同一对夫妻共同合法生育第二孩、第三孩及以上孩次的家庭。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②夫妻收养的子女; ③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④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三)申报方式 1.申报途径 由适龄儿童监护人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按政策规定执行。 2.申报材料 ①住宅产权证 (不动产权证) ; ②夫妻共同生育所有子女的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 3.申报期限 幼儿园:每年5月20日前;小学:每年的6月20日前。 (四)业务部门科室 幼儿园:区教育局幼职成教科,电话:0570-3838956; 小学: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电话:0570-3838909。 (五)本条政策细则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