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华市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培育初创型和成长型农业企业,优化农业农村创业创新环境,孵化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建设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根据《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关于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提升农村创业创新水平的意见>》(农产发〔2020〕5号)《中共金华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金华市关于高水平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金委农办〔2022〕14号)《金华市乡村振兴“智汇金农”农创客培育实施方案(2022-2025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金华市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华市农业农村局网站(http://nyncj.jinhua.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28号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邮编:321017。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67241836@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8日。

附件:《金华市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起草说明.doc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8日    

金华市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培育初创型和成长型农业企业,优化农业农村创业创新环境,孵化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建设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根据《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关于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提升农村创业创新水平的意见>》(农产发〔2020〕5号)《中共金华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金华市关于高水平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金委农办〔2022〕14号)《金华市乡村振兴“智汇金农”农创客培育实施方案(2022-2025年)》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落实省、市乡村振兴决策部署,坚持把人力资源开发放在首要位置,推动农业创业创新发展,以“多元搭建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创业带动发展”为思路,建设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为农创客等绿领人才创业创新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一站式服务,为全面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25年,全市建成10个以上布局优、服务好、带动强的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

(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加强规划引领,紧密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规划实际,科学合理布局建设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强化政策引导,激发更多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建设。

2.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广“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的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建设发展模式。

3.协同发展。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多类型的孵化园,整合科技、产业、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技能教育以及企业等各类资源,着力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形成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

4.产业集聚。按照“特色明显、重点突出”要求,鼓励结合本地特色产业及农业发展实际,明晰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内孵化产业化链条,逐步推进孵化农业产业集聚发展。

二、建设内容与标准

(一)建设主体明确。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须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县镇两级政府及所属国有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科创园区、小微园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业企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营主体等均可作为建设主体。

(二)基础设施完备。具备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满足至少20家创业创新主体的办公需求;配有可容纳30人以上的共享培训室、共享会议室、共享直播间等公共服务场地和配套设施设备;要有规范的物业管理和水电、消防、网络、仓库等必要的附属设施,满足乡村人才创业、产业孵化对场地设施的基本要求,具备“即入即开”的条件;鼓励围绕本地主导产业,按照满足全产业链生产服务的功能需求,配套建设标准化大棚、冷藏仓储、展示展销、物流配送点、公共实验室、农创客联合会办公室、“乡村工匠”工作室等。

(三)管理制度完善。孵化园有完善的创业创新管理和服务体系。配备3人以上专职的专业化管理服务团队;制定准入标准,明确入园孵化政策;建立孵化园各项管理和运行机制,为人才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创业指导、融资服务、金融保险、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

(四)人才团队健全。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须设立“双服务”创业导师团队。建立由“首席”专家带领的专家创业导师团队,重点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遴选一批科研人才、政策专家、会计师、设计师、律师等,为创业创新孵化园内的创业实体提供创业项目、技术支撑等指导服务。建立由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带领的企业家创业导师团队,重点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遴选一批乡村企业家,为创业创新孵化园内创业实体提供政策运用、市场拓展等指导服务。服务团队之间、团队成员之间建立紧密型关系,入驻服务团队人员需保持一定稳定数量。孵化园内的每个服务实体配备至少1名专业创业导师、1名企业家创业导师;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在孵化园内设立分院或专家工作站。

(五)孵化成效显著。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须以产业为基础,有明确的孵化产业化链条,能够逐步推进孵化产业集聚发展,带动一批与主导产业相关实体共同发展。孵化园运营主体服务实体数量不少于10家,稳定经营期在1年以上的服务实体超过60%,带动就业人数30人以上,农创客占20%以上。每年培训人数达200人次以上。支持入园主体加大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在标准化生产、数字农业、品牌宣传、创意农业、产业融合等领域开展探索与实践。孵化园服务实体创业创新活跃,创新成果显著,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的研究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产品开发设计、经营模式、销售渠道、品牌营销等方面突破创新明显。带动周边农户共同致富成果明显,孵化园所在区域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明显增长。

三、认定程序

金华市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认定按照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由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建设主体,按照自愿原则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金华市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申报认定表》(附件1)及《金华市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自评表》(附件2);

2.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建设和发展报告,内容包括园区建设基本情况、入园标准、入园孵化政策、孵化园各项管理制度、团队建设情况、服务实体发展情况、带动就业及农创客发展情况、孵化服务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创业模式和典型经验等;

3.孵化园服务实体和人才汇总表(附件3);

4.专家创业导师服务团队汇总表(附件4)与企业家创业导师服务团队汇总表(附件5);

5.园区经营资质及房产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科技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等;

7.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二)审核。申报材料报乡镇(街道)政府初审通过后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三)初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评,初评通过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复评。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成评审工作小组开展复评工作。

1.实地查看园区建设情况、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和人才团队、服务企业经营情况;

2.听取创建情况汇报,根据认定条件进行询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答复;

3.查看台账资料;

4.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合议。根据评审情况,评审总分高于 85分(含)为评审通过;

5.公布评审结果。

(五)公示。对通过现场评审的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示。

(六)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并经局党委审议通过后,授予“金华市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四、政策支持

(一)支持市区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创建。结合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带)建设,在市区范围内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示范区(带)的重点支撑项目;对认定的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推荐至市人力社保局,经人力社保局认定通过后享受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或企业政策。对带动农民致富项目的初创农创客的生产经营性贷款给予50%的贷款贴息补助,单个主体年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县市区出台政策支持孵化园建设。重点支持以下5个方面:一是支持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的建设。二是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乡村工匠、农技推广、科研人员等在孵化园内担任创业创新导师,指导孵化园内的初创型或成长型企业成长等。三是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在孵化园内设立分院或专家工作站;支持孵化园内农业重点实验室、农业企业研究院、“乡村工匠”工作室的建设;支持在孵化园内引进博士、正高级职称等人才。四是支持企业入驻孵化园,给予入驻孵化园的企业租金减免、税收减免等相关政策,降低企业的运行成本。五是支持初创企业,给予初创企业贷款贴息补助等。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为试行,根据实行情况修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征集部门:金华农业信息网 发布日期:2023-07-28 截止日期: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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