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推动服务业产业结构调整,凝心聚力做大做强三大发展主平台,加快建设和美共富现代化家园,促进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服务业发展实际情况,草拟了《遂昌县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8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电话方式提出。联系人:叶海燕;电话:0578—8529514。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遂昌县经济商务局服务业科(地址:古院路1号新城大厦1号楼517室;邮编:323300),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附件:《遂昌县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遂昌县经济商务局 2023年7月28日
遂昌县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大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推动服务业产业结构调整,凝心聚力做大做强三大发展主平台,加快建设和美共富现代化家园,促进服务业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结合我县服务业发展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服务业招引力度 1.对新招引的服务业企业,投产运营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90%给予奖励;次年起,年度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增长20%以上的,继续按照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90%给予奖励。其中,对新招引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含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投产运营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次年起,营业收入在往年最高额基础上增长3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含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可选择享受地方综合贡献奖励或者一次性奖励。 2.对新招引的批发贸易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法人只享受一次。 二、提升商贸流通业 3.鼓励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对于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公建装修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县城商贸综合服务中心,竣工并投入运营后,给予公建装修投资额的5‰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营业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且公建装修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乡镇商贸综合服务中心,竣工并投入运营后,给予公建装修投资额的5‰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开设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经营面积达到25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上,投入运营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20万元、40万元。 4.推动县域商贸领域传统门店和零售小店数字化升级改造。对为传统门店和零售小店提供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销售分析、库存管理等数字化服务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对其新增加数字化改造部分按审计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5.对当年新购置冷链物流设施设备且该设施设备的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按当年新购置冷链物流设施设备投资额(不含税价)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对商贸流通企业增设直营连锁门店且实现总部汇总结算的,在县内每净增1家100平方米、300平方米、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以上直营连锁门店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在县外每净增1家100平方米、300平方米、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以上直营连锁门店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12万元、25万元、40万元。 7.对参加发改、经信、商务、科技等部门组织的国(境)内展会的企业,其摊位费给予全额补助,每家每次最高限额15万元;对参加发改、经信、商务、科技等部门组织的国(境)外展会的企业,按照摊位费的70%给予奖励,每家每次最高限额10万元。对由政府部门主办、服务业企业(协会)承办的各类促消费活动(不含政府已购买服务的活动),参与商家达到10家及以上的,给予每场活动5万元的奖励,单个服务业企业(协会)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加快电子商务发展 (一)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 8.招引入驻奖励。对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基地、中心)每净增1家实体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个体),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纳入限上零售业统计的,分别给予集聚区(基地、中心)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已享受专项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快递物流企业集聚发展 9.对于入驻数字乡村物流中心并完成快递品牌数据端口接入的快递企业,给予实际承担端口接入费用的企业按照每个快递品牌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于上述已入驻数字乡村物流中心的快递企业,当年遂昌本地发件量(以邮管局后台数据和企业本地系统数据结合验证为准)达到50万件、100万件、300万件、500万件、1000万件以上的,分别给予补助15万元、30万元、95万元、160万元、350万元。 (三)加大电子商务主体培育 10.引导企业销售模式创新。鼓励县内制造业企业开展电商业务,成立本地独立核算的贸易公司,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且纳入限上零售业统计的,按其网络零售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次年起,网络零售额在往年最高额基础上增长30%以上的,按其网络零售额的0.6%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对实体运营在遂昌的电商企业(个体),当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纳入限上零售业统计的,按其网络零售额的1.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次年起,网络零售额在往年最高额基础上增长30%以上的,按其网络零售额的0.7%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网红经济发展新动能 12.支持本地短视频、网络直播达人号培育,国内平台粉丝数达到30万、50万、100万、500万以上的,经认定对农产品、工业品、旅游进行直播、短视频销售的达人号,分别给予达人号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4万元、10万元,有负面新闻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五)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13.鼓励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跨境电商9710、9810业务备案申报工作,对纳入丽水市海关贸易统计并申报跨境电商9710、9810业务备案成功的企业,给予5000元补助。 14.鼓励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开展9710、9810出口业务,对纳入丽水市海关贸易统计且9710、9810跨境电商出口交易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四、鼓励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 (一)促进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 15.新上规上限企业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划分为月度新增企业和年度新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月度新增企业是指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及本年新注册的上规上限单位,年度新增企业在注册时间上则不受限制。 上规上限后第二年上半年未实现正增长的(新企业不设增幅要求),不享受本条奖励。原有规上限上企业下规下限后重新上规上限的及以其他名义再次上规上限的,不享受本条奖励。 (1)在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企业8万元,个体工商户5万元。 (2)在月度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并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的,按照上规时间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在当年3月底前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企业在当年6月底前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企业在当年7月份及以后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16.鼓励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单独设立独立核算的企业主体,实现“规上”“限上”入库数据统计的,除享受第15条奖励外,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主辅分离 17.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企业。对首次分离成功的服务业企业实现“规上”“限上”入库数据统计,且被分离工业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不低于分离前一年的,除享受第15条奖励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鼓励服务业企业提档升级 18.自纳入“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次年起,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实现当年营业收入(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住宿餐饮业营业额、其他服务业营业收入)在往年最高额基础上增长20%以上的,根据当年营业收入分别给予对应保底奖励;超出20%部分(取整数),再给予对应递增奖励。奖励20万元封顶,其中,批发业100万元封顶。 (1)批发业。当年销售额在3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保底奖励20万元,超出20%的部分(取整数)再给予递增奖励,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奖励3000元;当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保底奖励30万元,超出20%的部分(取整数)再给予递增奖励,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奖励5000元。自纳入“限上”企业起至兑现前一年,最高年销售额低于3亿元的不享受本条奖励。 (2)零售业(含电商)、规上服务业。当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保底奖励5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保底奖励1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保底奖励18万元。超出20%的部分(取整数)再给予递增奖励,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奖励2000元。 (3)住宿餐饮业。当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保底奖励3万元,500万元(含)-1500万元的给予保底奖励5万元,1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保底奖励15万元。超出20%的部分(取整数)再给予递增奖励,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奖励1000元。 (四)鼓励限下贸易样本单位规范化经营 19.对进入限下贸易样本库,并按时规范报送统计报表和统计台账的单位,每家每年奖励8000元(每季度2000元,年中样本轮换单位按季度折算)。 五、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 (一)加快县外飞地建设 20.支持飞地规模提升。对飞地运营企业按进度完成园区规模提升的,给予对应奖励。 (二)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发展 21.支持企业创新贸易方式,扩大对外贸易,对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予以奖励。 六、鼓励服务业争先创优 22.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5A、4A和3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物流园区入围国家级、省级物流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老字号、丽水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一次奖励15万元、5万元。 七、附则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必须是在本县范围内依法经营且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具体条款中明确个体或个人可享受的除外)。县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不享受本政策奖励。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或企业,不适用上述优惠政策。项目土地招标时有特别约定,明确不享受招标公告条件外的其他优惠政策的,也不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以及县内其他政策多项补助或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具体条款中明确可同时享受的除外)。同一企业或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政策兑现相应年度内未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税刑事案件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兑现当年奖补资金。 本政策的实施由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认定标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政策另行制定。所涉及的销售额、营业收入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明确按照统计部门口径的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所有“以上”均包含本数;所有涉及投资额均不含税;企业年纳税额以会计核算年度内实际净入库数为准。 本政策条款中,“地方综合贡献”指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营业收入、地方财政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遂昌县关于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遂委办发﹝2022﹞23号)、《遂昌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意见》(遂政办发〔2021〕42号)等文件同时废止。对废止的扶持政策,涉及政策扶持期限内的相关企业或相关项目,按原有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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