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十条之规定,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已对《丽水市城市有机更新建设项目-历史文化街区及周边区域有机更新项目(第一批)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从2023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共30天。 二、征求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一)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由本人将书面意见送交至丽水市莲都区桂山路92号三楼,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二)除被征收人外的公众,如对《方案》有意见或者建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方式反映,单位反映情况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请留下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送交书面意见和信函邮寄地址:丽水市莲都区桂山路92号三楼。 电 话:2350846 2058936 2058935 传 真:2058930 电子邮件:250500842@qq.com 附件: 丽水市城市有机更新建设项目-历史文化街区及周边区域有机更新项目(第一批)一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