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现将《开化县关于支持公共文化场馆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8月3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司法局(江滨路8号司法局402办公室),联系人:江敏洁,联系电话0570-6510721,电子邮箱1020197808@qq.com。 开化县司法局 2023年7月25日 开化县关于支持公共文化场馆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公共文化场馆在文化润民、推动旅游中的重要作用,扶持公共文化场馆运营主体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条件 本政策所支持的公共文化场馆是指经开化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免费开放的国有或集体所属的文化场馆。公共文化场馆要坚持健康向上的价值取向和文化品位,全面展示开化“红色、生态、发展”三张“金名片”,给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 二、支持方式 (一)场馆设施开放运营补助。对文化场馆面积达150平方米以上,常年免费开放,且完成相应年过夜人次的,给予一定运营补助。补助标准:面积小于300㎡的场馆,全年引进人次达500人以上的;面积大于300㎡、小于1000㎡,全年引进人次达1000人以上的;面积大于1000㎡、小于5000㎡,全年引进人次达1500人以上的;面积大于5000㎡、小于10000㎡,全年引进人次达2000人以上的;面积超过10000㎡,全年引进人次达9000人以上的,第一年补助180元/㎡;第二年补助155元/㎡;第三年补助130元/㎡。如多家场馆属于同一家运营主体,累计引进过夜人次达到10万以上的,在原补助基数上另增加补助20元/㎡;引进过夜人次达到20万以上的,在原补助基数上另增加补助20元/㎡,累计补助不超过240万元。 (二)场馆文化活动补助。对健康有序推进公共文化项目运行,由场馆运营主体引进在开化县内举办比赛、活动、展览,并免费或优惠向公众开放的,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国家级每场10万元、省级每场6万元、市级每场4万元、县级每场1万元,补助经费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费用。如多家场馆属于同一家运营主体的,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的评定标准由文化场馆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本政策与县内其他各项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中同一场馆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政策。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政策兑现由根宫佛国发展中心负责,县财政予以全额保障。 本政策自2023年8月1日起试行,由开化根宫佛国文化旅游区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开化县文化类场馆面积一览表 开化县文化类场馆面积一览表 序号 | 场馆名称 | 场馆面积(㎡) | 备注 | 1 | 文化客厅 | 31939 |
| 2 | 浙西革命斗争纪念馆 | 2215 | 3 | 金星村钱江源党建治理馆 | 3603.22 | 4 | 下淤两山展示馆 | 960 | 5 | 何田福岭山中共浙皖特委纪念馆 | 400 | 6 | 长虹库坑中共闽浙赣省委纪念馆 | 190 | 7 | 政义坊新四军集结整编旧址 | 443 | 8 | 钱江源国家公园科普馆 | 5640 | 9 | 何田中国清水鱼博物馆 | 4000 | 10 | 长虹高田坑暗夜公园天文科普馆 | 800 | 11 | 合计 | 50190.22 |
《开化县关于支持公共文化场馆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是我国首部文化法,为文化产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以促进“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开化文化旅游资源丰富、文化场馆较多,已经成为展示开化红色、绿色、生态三张金名片的重要阵地,为了进一步促进文化场馆的健康持续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同时履行好政府引导调控和监督管理职能,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有效维护文化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中国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开化县关于支持公共文化场馆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二、总体思路 《开化县关于支持公共文化场馆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法规文件精神,主要目的是,鼓励全县各文化场馆充分发挥在文化润民、推动旅游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我县文旅融合,最大程度为我县引流聚人气。其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要求:国家鼓励和支持依托旅游资源创作生产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推动文化产业与旅游业的深度融合。第六十五条要求:国家根据不同阶段和时期文化产业的发展情况,结合财力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对财政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政府预算中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2.《中国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第五条要求: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第三十三条要求: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馆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扶持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文化馆的发展。第二十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馆的监督和指导,督促文化馆履行工作职责,提高文化馆开展公益性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4.《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实验室等科技设施向公众开放,为科普活动提供服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三、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精神,广泛走访文化场馆运营主体,参照借鉴衢州城市展览馆补助标准。目前《开化县关于支持公共文化场馆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征求了人才办、财政、文旅、司法、审计、两山集团等部门的意见。 四、征求意见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精神,根宫佛国发展中心起草了《开化县关于支持公共文化场馆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初稿,并征求了人才办、财政、文旅、司法、审计、两山集团等相关部门意见。林刘赞副县长高度重视起草工作,多次专题听取起草情况,并在7月向毛县长做了汇报。 关于《开化县关于支持公共文化场馆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制定依据 序号 | 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文件名称(文号) | 是否 有效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 | 是 |
| 2 | 《中国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 | 是 |
| 3 | 《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 | 是 |
| 4 | 《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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