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开征求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20 截止日期:2023-08-20 信息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意见征集结果反馈


各乡镇(街道),市机关各部门,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20〕19号),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环境,我局对《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单位、部门、企业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8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山市山海路15号江山市科技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收,邮编3241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47533860@qq.com;

三、通过浙政钉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市科技局周雪真。

联系人:周雪真

联系电话:0570-4116110


附件: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附件.doc

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7月20日


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20〕19号),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环境,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2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孵化中心产业定位。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孵化中心)是指为科技创业者或初创型科技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孵化提供场所、服务和扶持政策的公益性综合科技服务平台,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载体。

二、孵化中心产业孵化方向。孵化中心以培育健康生活(医疗器械)产业为主,鼓励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团队和检验检测机构等落户孵化中心,兼顾孵化生物技术、生物制药、电子信息等高科技项目。

三、孵化中心招引入驻对象

(一)医疗器械、生物技术、生物制药、电子信息等行业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高科技人才。

(二)医疗器械、生物技术、生物制药、电子信息等行业的初创型科技企业,主要是研发和生产各类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低能耗产品的企业。

四、孵化中心入驻条件

(一)项目技术所有权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二)项目科技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较成熟,具备产业化条件。

(三)项目主要实施者具有实施本项目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创业团队创业能力强、结构合理。

(四)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要求。

五、孵化中心入驻程序

(一)项目初评:意向入驻企业递交《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企业入驻申请表》(附件1),其中创业计划书中应包括:现有基础(技术、人才、科技成果等);三年计划目标(明确年度人才及员工数量、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营业收入等内容)等内容。市科技局及时进行项目初评(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2),并提交市科创委员会办公室审议。

(二)决策咨询:市科创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项目联合评审决策。

(三)签约入驻:对通过决策的项目,市科创中心与入驻企业签订孵化协议和场地租赁合同,并协助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登记手续。

六、入驻孵化期限

(一)孵化期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从事医疗器械、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行业企业根据孵化和履约情况,企业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的,经市科创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决策,孵化期可延长,最多不超过2年。

(二)入驻企业未满三年,有条件扩大产业化生产的企业,可以申请提前出孵。

七、入驻管理

(一)为加强对孵化中心的管理,由市科技局下属事业单位江山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科创中心)具体负责科技孵化中心的招商、服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入驻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

(三)入驻企业应服从市科创中心的管理,严格履行孵化协议,每年向市科创中心报送《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入驻企业绩效评价申报表》(包括研发投入、科研成果、营业收入等内容)(附件3)、财务报表、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表、员工名册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等材料。

(四)市科创中心要加强过程管理和服务,每年就协议约定指标进行评估(评估细则见附件4),年度评估不合格的,及时告知企业负责人,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整改;三年孵化期到期后开展终期评价,终期评价不合格的,收回企业享受的减免租金(计算办法:租用绿之园大楼单位租金乘以企业使用面积)。

(五)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创中心有权终止孵化协议,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退出孵化中心: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定的;

2.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的;

3.被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等;

4.擅自将企业注册地变更至园区外或江山市外的;

5.其他情节严重需要退出的情形。

八、政策支持

(一)入驻企业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项目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产业带动力强,确需更大场地的,经市科创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视情增加。

(二)项目孵化期内免收租金(含延长期),出孵后应落地江山(即工商、税务关系不得离开本市)。若因企业自身原因未落地江山的,入孵企业应当退回在入孵期间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按1:1比例支付违约金。

(三)支持入驻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各级企业研发机构和科学技术奖等,鼓励入驻对象参加各类科技交流活动。

(四)“一主三副”工业平台要积极为符合入园条件的出孵企业落户优先提供用地保障。

本办法自2023 年*月*日起施行,《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政办发〔2014〕119号)同时废止。


江山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20〕19号),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环境,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21〕24号)文件精神,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次办法修订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1.进一步明确了孵化中心产业定位孵化方向。以往的孵化中心项目招引没有具体的产业定位孵化方向。

2.进一步严把入驻项目的评审关。项目初评进行量化考核、决策咨询由市工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项目联合评审决策。

3.进一步规范了入孵企业的管理。对入驻企业年度评估、终期评价、违约处置等都有严格的规定。

4.进一步完善了入驻孵化期限。以往项目不分产业孵化期限全部是3年,根据省级孵化器管理办法,本次调整了从事医疗器械、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行业企业根据孵化和履约情况,经评审决策,孵化期可延长2年。

5.进一步明确了入孵企业的退出机制。

三、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别从产业定位、孵化方向、入驻对象、入驻条件、入驻程序、孵化期限、入驻管理、政策支持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四、制定程序

1.调研、查阅资料情况。此次修订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20〕19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21〕24号),以及其他县市区的孵化器管理办法等政策。

2.征求意见情况。6月7日—6月14日,江山市科技局通过浙政钉向司法局、经信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中心、招商中心等部门发送了《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截至6月15日,收到司法局的意见7条,我局高度重视,由主要领导召集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成员对相关意见进行分析处理,充分吸纳合理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

3.论证情况。7月11日,我局组织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科、高新产业科、科技合作与外专科等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内部论证,论证意见可以施行。7月12日下午,政府办组织司法局、经信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中心、招商中心等部门对《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进行论证,充分吸纳合理的论证意见修改完善。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手机号: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