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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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7-19 信息来源: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增强政策制订的透明度,现将《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3年8月1日前通过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讯地址:嘉兴市花园路616号市建设局2号楼3楼
邮政编码:314050
传    真:0573-83990140
附    件:《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9日        



附件

 

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提高建筑市场管理水平,加强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

二、关键岗位人员

(一)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其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

(二)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统一监管。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检查和监管。

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其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二)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且应与中标通知书(报备告知书)一致。关键岗位人员上岗应进实名认证和人脸识别考勤相关信息与嘉兴市建筑业智慧监管云平台载明的人员信息相一致

(三)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并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施工管理活动。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专职安全员具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C类证书)施工员、质量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四)监理单位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在证书载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在证书载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监理工作

五、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

(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

(二)同一项目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时,施工企业为同一家的,施工企业可依据中标通知书或合同配备一个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岗位任务且不得兼任。专业分包工程需按要求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并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任务。

(三)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一般可担任1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当需要同时担任多个工程监理任务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必须经在建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个,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按照规定可以不实行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且从事施工现场管理不少于两年。

(四)工程项目需要分期施工(监理)的,可以按照分期施工(监理)的建设规模合理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注明。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分期施工(监理)的,可签订补充协议,调整项目管理人员配备

六、关键岗位人员入场管理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的关键岗位人员信息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应录入“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并进行实名认证和日常考勤,未进行实名制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开(复)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时,应审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和人脸识别认证情况,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

(三)鼓励企业对超高、超大、超复杂的特殊工程,编制人力资源配备计划,按工程项目实际施工情况,分阶段增加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后,相关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可按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实施。

七、关键岗位人员施工管理

(一)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招标项目自项目中标之日起(直接发包项目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

(二)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将变更前人员从该项目中调离,变更后人员及时录入“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并进行实名认证和日常考勤。

(三)关键岗位人员不满足变更条件且暂时无法履职的,相关单位应在人员无法履职之日起2日内增补不低于原条件的人员临时履职。新增补的人员应提供本单位聘用合同、社保证明以及执业资格和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原关键岗位人员返岗后,可撤回已增补关键岗位人员。

八、关键岗位人员撤场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征得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浙江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填报工程竣工信息,并上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符合撤场条件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对项目负责人解除关联。

(二)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提交《专业承包工程验收报告》,经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三)工程监理企业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撤离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对符合撤场条件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对总监理工程师解除关联。

九、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

(一)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期间,应由同等及以上资格的人员顶岗,项目现场不能出现管理缺位。变更后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资格应与变更前人员相同,执业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执业资格等级要求,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的数量不得超过中标通知书人员的30%。

(二)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无法履职的,须在人员无法履职之日起15日内由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监理和建设单位同意后,将《施工项目部人员变更(增补)申请表》或《现场监理部人员变更(增补)申请表》提交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接到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经核准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同时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投资在线平台3.0”上做好变更登记,并换发施工许可证。

(三)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或质量员无法履职的,须在人员无法履职之日起7日内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监理和建设单位同意后,将《施工项目部人员变更(增补)申请表》提交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

(四)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无法履职的,须在人员无法履职之日起7日内由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将《现场监理部人员变更(增补)申请表》提交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

(五)关键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变更。

1.离职、退休。

2.疾病、人身意外或死亡的。

3.非本单位原因延迟开工或停工满4个月。

4.建设单位撤换施工或监理企业。

5.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或暂停执业资格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证书未延续注册、吊销或注销,岗位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失效的;

7.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职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8.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洪水、地震等)、政府行为(征收、征用等)和社会异常事件(罢工、骚乱等)。

(六)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离职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⑴与原施工(监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及转注册单位证明(不再从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提供注销注册证明)。

⑵劳动仲裁及转注册单位证明(不再从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提供注销注册证明)。

2.退休的,应提供相应退休证明。

3.疾病、人身意外或死亡的,应提供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

4.非本单位原因停工120天以上的,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⑴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的停工申请书。

⑵建设单位签署的证明材料。

5.延迟开工达4个月以上的,应出具书面证明,由建设或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盖章确认,并提供施工、监理日志等证明材料。

6.建设单位撤换施工(监理)单位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⑴解除施工或监理合同协议。

⑵仲裁裁定书或法院判决书。

7.被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等相关处罚的证明材料。

8.建设单位出具认为履职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证明。

9.其他可以证明变更事由的证明材料。

十、关键岗位人员监督管理

(一)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并落实《监理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及到岗履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进行实名认证、实名制考勤天数不达标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相应的关键岗位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十一、其他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原《嘉兴市建委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建〔2014〕3号)、嘉兴市建委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现场监理人员最低配置标准》(嘉建委建〔2017〕197号)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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