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条例》《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我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合理行使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办法》《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我局制定了《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条例》《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7月17日至2023年8月17日。征求意见期间可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反映意见,提倡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和真实姓名。联系电话:0578-2151197;电子邮箱:290948117@qq.com;信函请寄:丽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综合法制处(邮编:323000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寿尔福北路6号)。信函请在征求意见期内寄出,以邮戳为准。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7月17日     


《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条例》《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在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内采石、采砂、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和深翻土地等造成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改变

《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内,采石、采砂、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和深翻土地等,造成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改变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改变,情节较轻的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造成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改变,情节一般的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改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刻划、涂污革命遗址等禁止行为

《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六十元(含)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六十元(不含)至一百四十元(不含)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四十元(含)至二百元的罚款

3

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实施采石、钻探、挖掘等危害或者损害革命遗址的作业

《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革命遗址损坏或者损毁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革命遗址损坏或者损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革命遗址损坏或者损毁,情节一般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至二十二万五千元(不含)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至三万六千五百元(不含)的罚款。


造成革命遗址损坏或者损毁,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二十二万五千元(含)至三十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六千五百元(含)至五万元的罚款。

4

迁移、拆除革命遗址

《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迁移、拆除革命遗址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革命遗址损坏或者损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处罚。

造成革命遗址损坏或者损毁,情节较轻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至十二万五千元(含)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至一万八千五百元(含)的罚款

造成革命遗址损坏或者损毁,情节一般的

对单位处十二万五千元(不含)至二十二万五千元(不含)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八千五百元(不含)至三万六千五百元(不含)的罚款

造成革命遗址损坏或者损毁,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二十二万五千元(含)至三十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六千五百元(含)至五万元的罚款

5

对革命遗址进行修缮,造成革命历史风貌破坏、主体结构改变等严重后果

《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保护管理人对革命遗址进行可能涉及主体结构和革命历史风貌的修缮,未及时报告,或者不按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意见进行修缮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革命历史风貌破坏、主体结构改变等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对单位处二万元至七万四千元(含)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至七千四百元(含)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

对单位处七万四千元(不含)至十四万六千元(不含)的罚款,对个人处七千四百元(不含)至一万四千六百元(不含)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十四万六千元(含)至二十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四千六百元(含)至二万元的罚款

6

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革命遗址


《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革命遗址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拒不改正的

对单位处二万元至四万四千元(含)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至九千五百元(含)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对单位处四万四千元(不含)至七万六千元(不含)的罚款,对个人处九千五百元(不含)至一万五千五百元(不含)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至七万六千元(含)至十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五千五百元(含)至二万元的罚款



发布日期:2023-07-17 截止日期: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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