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科技创新政策兑付,我局根据《关于深入实施“科创兴县”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发〔2023〕19号)起草了《武义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武义县武江大道316号研发总部5号楼3楼县科学技术局高新科,邮编:321200。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57138775@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3日。

联系电话:0579-89089606。

武义县科学技术局

2023年7月13日

武义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金华市科技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市科〔2019〕75号)和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由科技部门发放,依托“浙江科技大脑”(www.zjsti.gov.cn)推广应用,申领、兑付等环节均在线进行。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本县科技型企业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创新活动。

第三条  创新载体是指在“浙江科技大脑”平台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不含子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等省级创新载体、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纳入开放共享目录清单的科学平台及武义智能制造产业技术研究院、武义县科兴电动工具检测有限公司。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创新券工作由县科技、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县科技局负责创新载体管理、绩效自评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保障和资金监管等工作,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推广应用过程服务与监管工作。

第六条  创新载体负责做好利用创新券提供创新服务情况的记录,协助做好创新券申请、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发放与使用范围

第七条  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企业,包括在本县范围内注册并纳税,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的科技型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企业、建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的企业。

第八条  创新券使用范围:用于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委托创新载体开展检验检测、文献查询、技术查新等服务。

第九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以及已享受政府科技资金补助(奖励)的各类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期限

第十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县科技创新与服务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创新券限发放年度内使用。

第五章  申领与兑现

第十二条  创新券由企业申请,县科技局审核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可分批次申请创新券,创新券使用有效期3个月,过期未用额自动收回,已申领额度尚未使用的不得再次申请。年度申领总额最高20万元,其中:委托服务券每个单项申领额度不超过5万元。同一用户年度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全县年度创新券发放总额年初视企业需求等因素另行确定。创新券实行“先领先得”、“用多少申请多少”的原则,当年度的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用户提出申请时,须网上提交《武义县创新券申请表》、与创新载体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等材料。  

第十三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兑换现金,不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  创新券兑现受理时间为次年的1-3月,逾期不再兑现,跨年度实施的服务项目须待项目完成后申请兑现。企业申请兑现创新券时,须网上提交《武义县创新券兑现申请表》、向创新载体支付技术服务费用的发票、转账凭证、服务结果证明等。县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创新券审核兑现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在创新券申请、使用和兑现过程中,企业、个人、创新载体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信用“黑名单”,停拨并追回财政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类科技经费支持。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科技局共同做好创新券发放、使用和兑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创新券使用具体流程详见“浙江科技大脑”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www.zjsti.gov.cn)。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武义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武科〔2021〕22号)文件同时废止。


征集部门:武义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7-13 截止日期: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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