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施工许可手续,支持工程建设项目加快建设,助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我局起草了《关于开展分阶段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7月24日前通过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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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3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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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关于开展分阶段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实施
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3日
附件:
关于开展分阶段办理建设工程施工
许可的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浙江省一流营商环境对标攻坚行动方案》、《嘉兴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嘉兴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我市施工许可手续,支持工程建设项目加快建设,助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试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工业类投资项目、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和社会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暂不施行。适用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施工进展顺序,自主选择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实施阶段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按“桩基工程”、“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三个阶段分别或组合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允许跳跃阶段申请,建设单位也可直接申请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三、实施要求
(一)建设单位已经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具备满足施工要求的图纸和规划、用地以及资金、场地、安全措施承诺等审批要件。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应明确桩基工程和主体工程由同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分阶段办理的施工许可每个阶段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须保持一致。
(三)建设单位申请“桩基工程”、“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各阶段施工许可时,需提交与阶段内容相对应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消防特殊工程在“主体工程”阶段需同时完成消防设计审查。
(四)阶段申领的施工许可与质量监督手续同时办理,申请“主体工程”阶段时,应按《关于实施建设、消防、人防审批事项“多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浙建[2019]9号)要求提交满足“多合一”施工许可证办理的相应材料,开展“多合一”办理。
四、强化监管
(一)加强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承担因规划未确定、建设方案变化、虚假承诺等造成的损失。除单独立项的分部分项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加强质量安全管控,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在开工前应通过专家论证。监理单位在项目开工后要同步介入监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二)加强施工许可核查监管。根据“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施工许可证;对前一阶段完工后,未及时申请下个阶段施工许可的,应立即停工。对未取得本阶段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本阶段工程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核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
(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项目属地质量监督机构应充分运用“浙里建”等数字化手段,加强分阶段施工许可项目批后监管。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开工后,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同步对项目确定专人开展重点监督,发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注册人员未履行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切实落实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等技术服务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责任。
五、其他要求
(一)建设单位在首次分阶段申请时需明确本次工程施工范围和工程名称,取得唯一施工许可编码。在此工程中,再次申请某一阶段的施工许可证时,均使用同一施工许可编码,且视为同一个工程。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上线分阶段施工许可功能模块前,后阶段施工许可可在首阶段施工许可证上按施工许可变更的形式进行,并备注分阶段许可。
(二)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三)“桩基工程”阶段的基坑工程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成品保护和现场安全管理,涉及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采取包括回填基坑等有效措施保证基坑安全。
(四)本实施意见如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为准。
(五)各县(市、区)可在本实施意见基础上制定分阶段施工许可实施细则。
(六)本实施意见自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