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家畜屠宰管理,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由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施行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文件质量,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来电、电子邮箱等方式反馈至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7月14日——2023年8月12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 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吴圣鹏 联系方式:0570-8762027 电子邮箱:648671536@qq.com 三、联系地址 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西路109号238室(邮编:324000)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施行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 为了加强家畜屠宰管理,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柯城实际,现就柯城区施行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落实衢州市家畜定点屠宰实施规划,推行牛羊定点屠宰;依法取缔非法牛羊屠宰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建立并落实牛羊协议代宰运输配送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完善牛羊肉市场准入机制,杜绝未经检疫、病害、注水和劣质牛羊肉在市场流通,确保上市牛羊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柯城辖区内的养殖场(户)供应市场的牛羊肉品,需经定点屠宰企业定点屠宰,经检测、检验、检疫合格的;牛羊肉品经营户也可从外地调入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牛羊肉品,从省外调入的,经营者应当在调入前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动物防疫数字系统向调入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牛羊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三、定点屠宰场设置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家畜定点屠宰厂(场)实施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31号)文件规定,独立设置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可依法设置在市本级(柯城、衢江两区)和江山市,其他县(区)可以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增设牛羊屠宰加工场所。 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浙政办发〔2022〕58号)执行。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4-9月)。组织召开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会议,研究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区府办);召开牛羊养殖主体、屠宰户代表会议,征求对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意见建议,制定并落实牛羊协议代宰运输配送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召开牛羊肉品市场经营户、加工户宣传告知会议,听取主体意见诉求,并进行牛羊肉市场消费情况摸底(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牛羊产品产销对接,落实产品供销方式,保障市场牛羊肉产品供应(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落实属地责任,做好辖区内牛羊饲养场、经营户日常走访告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其他工作(牵头单位:各乡镇政府);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利用新媒体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平台,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二)组织实施阶段。根据《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及《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家畜定点屠宰厂(场)实施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31号),确保2023年10月1日前,柯城辖区内全面施行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逐步建立起“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质量追溯、冷链配送、品牌经营”的生产经营模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牛羊定点屠宰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属地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牛羊定点屠宰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统筹协调牛羊养殖、定点屠宰、保障供应、检疫监管、市场流通等工作。及时协调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进我区牛羊定点屠宰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充分发挥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农业农村部门要履行好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牵头协调职能,协调牛羊定点屠宰企业签订委托代宰协议,制定并落实我区牛羊协议代宰运输配送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牵头协调处理实施牛羊定点屠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未经批准私宰牛羊,为私宰牛羊提供场地、储运等服务行为线索的,交由区综合执法部门进行依法依规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建立牛羊屠宰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经查实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牛羊养殖基地,保障屠宰牛羊供应。财政部门将牛羊定点屠宰管理经费、待宰配送财政补贴纳入财政预算,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宣传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加强舆情监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发改(物价)部门负责牛羊肉价格监测,掌握市场供应动态,依法处理牛羊肉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牛羊肉及其制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宣传教育、监管执法工作。督促经营主体和市场开办方认真落实牛羊肉产品市场准入和索证索票等相关制度,加强对牛羊肉产品加工单位、交易市场、商超、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单位食堂采购、销售和使用牛羊肉及其制品的监管,并建立监管档案;依法查处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牛羊肉,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产品。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擅自占用城镇道路、桥梁涵洞、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牛羊肉产品等违法行为;对其他单位转交的线索开展深入调查,严厉打击私屠乱宰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公安部门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牛羊私屠滥宰行为,制止阻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对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和案件开展受理查处等工作。 (三)完善政策扶持。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屠宰行业的扶持政策,妥善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建立屠宰环节送宰运输、病死牛羊无害化处理等财政补贴机制。 (四)开展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告全面实施牛羊定点屠宰法规政策和重大意义,引导群众科学健康消费肉品。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从业人员自觉守法、规范经营,及时曝光打击私屠滥宰等典型违法案件,形成震慑力,为牛羊定点屠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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