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项目交易活动,提高交易效率,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各方利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平政办发(2023)6号《关于印发平湖市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钟埭街道新兴三路333号永兴大厦底楼司法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62029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17:30。 平湖市人民政府钟埭街道办事处 2023年7月13日 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项目交易活动,提高交易效率,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各方利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平政办发(2023)6号《关于印发平湖市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办法所称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含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及下属事业单位和各村社区、经开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及集体资金,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服务采购等项目。 (四)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坚持程序规范、工作高效、职权明晰和监管有力。 (五)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应采用电子化交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应当在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二、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六)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含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及下属事业单位和各村社区、经开集团及下属子公司)是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业主,承担交易主体责任。其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管理规定; 2.负责落实预算资金,履行审批手续,开展交易活动,签订交易合同,组织项目验收,完成资金结算等交易工作。 (七)建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对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 1.指导和协调本单位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2.审核、批准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申请(包括交易申请、交易方式、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等)。 (八)建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其主要工作职责: 1.对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检查; 2.牵头负责处理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异议,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九)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 1.受理和发布本单位及所辖范围内各类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2.维护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做好现场管理服务工作; 3.项目交易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有关资料收集、整理、移交及归档。 (十)小额工程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在小额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其主要工作职责: 1.财务部门负责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2.审计办公室负责对审计范围内的工程结算实施审计监督; 3.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对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三、交易范围 (十一)本办法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具体包括: 1.工程建设项目 (1)小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60万元)、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4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万元)的。 (2)小微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6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60万元)的;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万元)的。 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万元)(具体以上级文件为准)服务类项目。 3.国有公司采购项目参照政府采购执行。 4.其他应进行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十二)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或国有企业采购相关规定。 四、电子化交易和市场主体管理 (十三)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通过“平湖公共资源智慧服务系统”进行交易活动。 (十四)电子交易的市场主体区域按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地分为本市企业、平湖市外嘉兴市内企业和嘉兴市外企业三类。 五、交易实施 (十五)施工项目实施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依据(立项、批文); 2.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3.交易文件、预算书、清单; 4.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交易申请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十六)交易公告应在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发布,交易文件、图纸等资料应随交易公告同步上传。 小型项目交易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天。业主可以对已发出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交易文件编制的,业主应当在交易截止时间至少3天前通知潜在供应商,不足3天的应顺延交易截止时间。 成交候选人公示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天。 (十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开展交易的小微项目,根据实施需要,设置资格条件时,业主在保证充分竞争的前提下,可自主选择市场主体区域类别。原则上优先选择本市企业,当条件无法满足时可依次选择平湖市外嘉兴市内企业、嘉兴市外企业。 (十八)交易中心应做好场所、设备、设施保障,业主、代理机构、小额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及评审人员应遵守交易纪律,保守交易秘密。 (十九)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如下: 1.小型项目,可参照招标方式交易,交易办法采用经评审最低价法、合理低价法、综合评分法或其他方法。 2.1小微施工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将工程预算价下浮,下浮系数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或市场价作为工程的成交价,采用随机抽签法选定中标单位。(因项目特殊,需要其他交易方式的,须经交易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交易。) 2.2小微监理项目,原则上采用最新期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拟招标项目中标价格市场水平一般项目作为监理的成交价(如有最新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按最新的),采用随机抽签法选定中标单位。 3.施工和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原则上采用比价方式确定承包单位。2万元以下单项合同可采用比价、直接谈判、直接委托等方式选定承包单位。 4.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勘察、设计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包含国有公司3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承包单位。因项目性质、条件特殊的,经集体决策后可采用比价、直接谈判、直接委托等方式选定承包单位。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和服务类项目,可采用比价、直接谈判、直接委托等方式选定承包单位。 5.其他项目参照法定方式进行交易。 (二十)选择公开方式交易的项目,第一次交易未产生中标结果的,除交易项目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交易。经过两次交易均出现报名单位或合格供应商仍不足三家的,可由交易领导小组批准后在第二次交易的合格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或选择直接发包方式。 (二十一)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提出异议,由监督小组具体负责处理。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监督小组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在审查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不予受理。异议成立的,应在审查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已经受理,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具体处理意见。 (二十二)采用公开交易的项目业主与成交供应商应及时签订合同,并将合同上传至“平湖公共资源智慧服务系统”进行备案、归档。根据约定,做好项目验收。 五、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二十三)业主应加强落实主体责任和廉政责任,加强内控管理,出现规避交易、虚假交易、擅自终止交易、串通交易、泄露秘密、无故拒签合同、伪造交易档案、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上报市政务数据办,由政务数据办将线索移交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二十四)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交易代理,出现违反程序、串通投标、泄露秘密、伪造交易档案、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二十五)出现本办法(二十三)、(二十四)情形的,项目成交结果依法被认定无效的,另行组织交易活动。项目合同已经履行的,给业主、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供应商应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参与交易活动,出现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挂靠资质、围标串标、交易截止期后撤回标书、无故拒签合同、转包、违法分包、行贿以及标后履约不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业主单位、交易中心应当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发改局对违法失信市场主体进行处罚,一年内不得参加我市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十七)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签订书面合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放弃项目成交资格。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发包公告的内容一致。 承包人放弃项目成交资格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 (二十八)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小微工程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二十九)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与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及规定不一致的,按上位规定执行。 (三 十)本办法规定条款如与旧文件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三十一)以上条款所涉及数值含下限,不含上限。 (三十二)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公开征求《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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