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拟制定《海盐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意见,请以书面、电话、来访或网民在线提交的方式向县商务局反映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需署名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为保证客观、公正、公平,匿名反映问题将不予受理。 公示日期:2023年7月11日至2023年7月20日 受理电话:0573-86035789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勤俭南路130号 邮编 314300 联系人:张女士 起草说明:《海盐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海盐县商务局 2023年7月11日
海盐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省、市服务业扩容提质工作部署,全面实施服务业产业提升“433”行动,推进服务业十大重点产业规模和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促进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和新模式发展壮大,结合海盐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服务业扩容提质 1.鼓励企业纳统入库。对月度纳统入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纳统入库的企业,在完成两次统计年报后,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服务业企业实现稳定增长。对年销售额达到5亿(含)-20亿元、20亿(含)-50亿元、50亿元(含)以上,年销售额增速达到20%以上且实现税收的批发贸易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含)-8000万元、8000万(含)-1亿元、1亿(含)以上,年销售额增速达到10%以上且实现税收的零售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2万元的奖励。对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含)-3000万元、3000万(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年营业额增速达到20%以上且实现税收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人力资源企业使用净服务收入,下同)达到1亿(含)-3亿元、3亿(含)-5亿元、5亿元(含)以上,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以上且实现税收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3.鼓励工业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将内部的科技研发服务、现代物流服务、贸易营销服务、专业配套服务、设计策划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软件信息服务等部门业务分离,对实现纳统入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四大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延伸 (一)核电服务 4.具体详见《海盐县加快推进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5G通讯及电子信息、氢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意见》 (二)现代物流 5.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对通过转型升级并纳统入库的交通运输、邮政快递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道路运输规上企业,新增运力车辆购置给予车价1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我县的快递物流企业,当年度营收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或复评定为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6.鼓励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发展。对月度纳统入库的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企业,入库当年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纳统入库的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企业,入库当年给予6万元的奖励。对现有规上的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企业,营收增速10%、15%、20%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7.邮政快递业设施设备规范化提升。设备规范化提升,邮政快递企业新增投资用于业务经营项目:企业新购置的重要设施设备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引进自动安检机的给予设备投资额20%的补助。 (三)科技服务 8.具体详见《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四)金融商务 9.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扩面增量。对符合条件的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上年度月均在保余额的0.1%给予风险补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各项产品原定保费的基础上进行保费减免的,经认定后对上年度减免部分予以全额补贴。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仅适用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我县业务。 10.支持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对融资担保放大倍数2倍(含)以上且县内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日均余额4000万元以上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予1%的风险补助;5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1.5%的风险补助,风险补助限额300万元。并按当年实际净代偿给予10%限额100万元的代偿损失补助。 三、三大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发展 (一)商贸服务 11.鼓励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鼓励服务业企业参展,对企业参加由商务部门组织的内贸展,给予每个摊位最高5000元的补助,单个企业限额3万元,每年限额30万元,实行竞争性分配。对入选省级内外贸一体化培育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12.鼓励商贸电商品牌发展与提升。对评为省级、中华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品牌)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 13.鼓励统一结算。对零售、餐饮单位进行统一营销结算收银系统智能化改造,纳统入库后,给予项目改造投资额50%的补助,补助限额50万元。 14.鼓励零售、餐饮企业连锁经营。零售、餐饮企业纳统入库后,每新开一家直营门店,给予经营所需面积(含租赁)的一次性补助,20(含)-50平米给予2万元补助,50(含)-100平米给予5万元补助,100平米(含)以上给予8万元补助。本条限额300万元,超过限额实行竞争性分配。 15.鼓励住宿餐饮企业做大做强。对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突破500万元且转为一般纳税人后,给予最高3万元的奖励。 (二)民生服务 16.鼓励商品市场发展与提升。商品市场完成“五化”改造、农贸市场完成嘉兴“幸福里”标准改造的,按照建设投入给予75%的一次性补助(其中智慧化建设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对被评为省三、四、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商品市场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省“放心农贸市场”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减半奖励。对每年评出的三、二、一等奖“文明诚信市场”,分别予以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农贸(农批)市场新建、改造快速检测室,经验收达标的给予2万元奖励。 17.鼓励社会办医促进健康服务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专科医院、医养结合、护理院、安宁疗护等健康服务项目,住院床位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床位按1万元/床予以建设补助,护理床位按0.5万元/床予以建设补助。鼓励社会办医高质量发展,通过等级医院评审,达到二级乙等、二级甲等创建标准的,分别给与3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积极培育养老服务企业。对纳统入库的养老服务经营企业(主营业务为养老服务),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增速超过15%的,给予经营主体5万元的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 19.积极培育品牌商业体育赛事。对举办或承办省级、国家级、国际性重大商业体育赛事,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落户海盐3年以上的品牌商业体育赛事,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国内品牌赛事、国际品牌赛事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0.支持健身服务业创品牌。对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旅游优秀项目、精品线路、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旅游产业 21.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旅游项目。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旅游项目(自持部分)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给予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民宿,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奖励。 22.扶持旅游企业提档升级。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万元、8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各类旅游景区、旅游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浙江省3A级景区村庄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银宿级、金宿级、白金级的民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3.鼓励研学基地与百县千碗品牌创建。对新评定为省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基地和营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省级美食体验店、旗舰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省级特色美食街区、特色美食小镇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4.支持文旅商品研发创新和旅游人才引进。获得国家级文旅商品大奖赛铜奖、银奖、金奖(或同级别荣誉称号)的,对商品的开发或生产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省级铜奖、银奖、金奖(或同级别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对引进或获得中级、高级、特级导游证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3万元的奖励。 25.加大地接奖励力度。对旅行社或集散中心组织接待县外旅游团队来我县A级购票景区一日游,全年累计接待量达到1000人次以上,按每人10元标准给予奖励;多日游全年累计接待量达200人次以上,住宿1晚,游览1个或2个以上A级购票景区(含浙江省3A级景区村庄),分别按每人20元、25元标准给予奖励;组织接待境外旅游团队来我县旅游并住宿,游览1个以上A级购票景区,全年累计达到100人次以上,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奖励。 四、三大新兴服务业发展壮大 (一)电子商务 26.鼓励电商与本地快递企业协作发展。电商与本地快递企业年度业务量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电商企业5万元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 27.其他电子商务政策详见《海盐县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盐政办发(2022)13号) (二)数字信息 28.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对独立运营的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纳统入库后,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给予企业20万元/年的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 29.其他数字信息政策具体详见《海盐县加快推进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5G通讯及电子信息、氢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意见》。 (三)文化产业 30.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奖励。对首次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文化创意街区)的,经认定,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方1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连续两年给予通过考核的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经费补助20万元。 31.企业参展补助及奖励。对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组织的重点文化创意产业会展,给予每家参展企业补助2万元。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组织的重点文化创意大赛,给予获奖企业所得奖项金额70%的配套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个作品获奖,按就高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组团本地文化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展览展会等且达到5家(含)、10家(含)以上的,予以组织单位一次性7万元、15万元奖励。 32.鼓励文化原创内容生产。动画动漫、影视产品、网络剧、微电影、网游等在国内院线、央视、省级电视台、重点网络播放平台等播出、运营,每部作品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且在海盐取景拍摄、创作反映海盐题材、宣传提升海盐城市形象的影视作品,可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原创作品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的,每部作品可再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3.对主营文化艺术培训、实体书店等文化消费类的规(限)上文化企业,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10%、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五、审核兑现程序 34.本政策扶持资金为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县财政局复审,提交县服务业专项资金联审小组联审,通过后予以兑现。具体兑现程序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21〕37号)文件规定执行。 35.服务业专项资金联审小组由县政府服务业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商务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县邮政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 六、附则 36.本政策意见适用于海盐县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海盐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企业),涉及政府性融资担保除外。在我县设立的其他单位,由主管部门上报,经相关程序审定后,可一事一议。 37.列入“一票否决”名单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奖励。服务业企业按照服务业亩均绩效评价结果执行,工业企业按照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执行(第26条)。政策兑现条款涉及“一票否决”、绩效评价结果审核的,以现有发文结果为依据。因上级部门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38.涉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营业额上台阶(第2条,第5条部分内容,第6条部分内容,第15、18、28、33条)、文化原创内容生产(第32条)的各类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总额,其余不与地方综合贡献挂钩。 39.关于新注册企业申请政策奖补,按年奖补但实际不足年的,可选择下一完整年度申报。 40.企业实施的项目或申报事项如同时符合多项同类扶持政策的就高执行,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差额奖励。 41.涉及县、镇(街道)“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奖励的,不纳入本政策奖励。 42.对由县财政资金出资的项目其奖补对象为县级部门、镇(街道)、县属国企(含国有资本控股),均不纳入本政策(涉及品牌创建除外)。 43.新注册企业含县外企业搬迁,不含县域内原有企业搬迁等情况。 44.本政策具体申报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另行规定,申报期限由每年申报通知规定。 45.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政策年限自2023年1月1日起算;原《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盐政发〔2020〕2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21〕25号)《关于支持地方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盐政办发〔2020〕44号)的相关条款、《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海盐县“五化”市场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21〕47号)同时废止,本政策与我县其它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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