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24号)等文件精神,继续加大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力度,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发展机制、运营服务购买机制、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和服务能力提升机制,我局代拟了《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的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和理由,因情况紧急,请于7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反馈至县交通运输局,同时将电子版通过浙政钉发送给县公航运中心客运科邵城洋,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也欢迎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邵城洋,电话:0570-6017848,地址:开化县江滨中路6号) 开化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4日 附件: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公交改革、创新管理模式,推进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推动我县公共交通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和《浙江省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导则》(浙交〔2022〕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行业监管,质量考核原则,建立以成本规制为核心的公交运行模式,构建政府可负担、百姓可承受、发展可持续的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机制,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交服务。 (二)目标任务。通过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模式,建立政府主导发展机制、运营服务购买机制、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和服务能力提升机制,公交线网进一步优化,公交分担率和群众满意率明显提升,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交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交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是指交通部门(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按照成本规制、定价覆盖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公共交通客运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对成本和收入合理规制,并对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质量实行绩效考核奖励。为保证我县公交服务连续性和稳定性结合城乡公交发展规划和发展实际,以公交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形式确定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准入条件: (一)企业要求。注册并服务于本县公共交通事业,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公交发展规划,落实公交公益票价,以公车公营方式运营,按成本规制要求建立财务独立核算制度的城市、城乡公交企业。 (二)线路要求。严格执行公交线网方案,落实公交运行规范,运输服务稳定连续,服务质量合格的公交线路。 (三)车辆要求。满足行业发展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双碳”政策导向,技术状况合格的公交车辆。 三、购买形式 (一)实行成本规制。成本规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合理界定公交行业各项运营成本范围,经过科学合理测算,确定公交运行成本规制价格(元/公里)、营运班次和里程,并以此核定年度公交总成本金额。主要内容包括核定成本规制价格、核定规制收入基数两部分。每年度的2月底前对各公交企业上一年度营运期间实际发生数据进行审计,确定成本规制价格和规制收入,作为下一周期考核基数依据,每周期(两年)调整一次。 1.核定成本规制价格。由县购买公共交通服务领导小组审定城市公交和城乡公交的成本范围,确定成本规制价格,公交成本规制总价格=营运总里程×成本规制价格。公交企业规制亏损=总规制成本-总规制收入,规制亏损由政府全额补助。公交企业实际经营成本超出规制总成本的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 2.资金拨付方式。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资金采用季度预拨,次年清算的方式实施。每季度初(1月31前、4月30日前、7月31日前、10月31日前)拨付当年度成本规制购买金额的22.5%(四个季度共90%)于公交企业,次年3月底前完成清算(清算10%)。 (二)绩效考核奖励。指对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考核合格的公交企业,在维持公交企业财务收支平衡的基础上,通过绩效奖励,扶持和促进公交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绩效考核奖励基数和办法由县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领导小组制定。 (三)车辆购置补贴。企业因新开线路、班次加密新增车辆或老旧车辆更新,经县政府批准购置的环保车辆,扣除上级政策性补贴后,县财政按实际支出购车价款的50%补助,经政府管理部门同意采购的非清洁能源公交车按购车价款的20%补助。补贴资金在车辆到位后,由企业向县财政局提出补助申请。公交车辆折旧按8年期限提取(剔除政府补贴部分),对已提清折旧费还在继续使用的车辆,按原折旧费的70%核减规制成本价格补贴。 (四)公交智能化项目补贴。鼓励公交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公共交通数字化水平。公交车辆安装的智能化管理设备、新能源车辅助设施、动态监控设备、监控平台建设及运行经费等由政府全额补助。 四、流程和方式 (一)成本测算与确定。由县购买公共交通服务领导小组根据公交成本调查情况,综合考虑年度公交发展目标和任务,参考周边地区同行业水平,结合市场、物价、购车补贴占比等因素,确定公交标准规制成本。 (二)合同契约管理。县交通运输局作为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建立契约关系。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数量、质量和效果。 (三)资金管理。政府将购买公交服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从县级部门预算及上级转移支付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根据交通运输服务需求及预算安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确定购买内容和数量,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凡具备条件的、适合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实施期间,通过公交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公交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增收节支、降低成本、减亏增效工作。 (四)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及时发布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有关政策制度,服务质量购买标准、经营主体、采购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行业主管部门、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强化综合评价,确保服务效果。服务质量考核采用第三方机构测评方式,每季度一次。运营管理考核包括企业管理、政策执行、运营安全、行业稳定、文明创建、社会评价和数字化建设等方面,采用行业考评、满意度测评和其他部门评议等综合考核方式,每年度一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预算、公交企业资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步骤 (一)企业专营。各企业要实现公车公营率100%,公交客运企业经营范围限于城市、城乡公交客运及相关业务,并按要求完善公交运营数据统计制度和公交财务成本核算制度。 (二)制度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推进相关公交运营规范的完善工作,包括公交客运服务规范、公交客运服务考核办法、公交车型配置和相关技术要求等;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公交运营成本规制方案、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等;公交企业持续推进企业经营、线路运营、车辆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 (三)合同签订。每年度资金清算完毕1个月内,交通运输部门与公交企业完成现有公交线路的购买服务合同签订工作。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交通、财政、发改、审计、综合执法、资源规划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县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共同提升公交服务水平。 (二)严格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开展公交考核,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公交管理上的作用,强化公交行业运营监测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预算资金管理和采购活动监管,建立公交财务成本数据库,进一步研究完善公共交通财政资金投入政策: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资金的审计:发改、综合执法、资规等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公交企业的监督;公交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运营管理,按规定公开公交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政府的专项审计。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实施后,公交企业、线路、车辆未达到购买服务要求的,不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二)本方案实施后,原执行的城市公交、城乡公交补贴等政策全部取消。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 附件:县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县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林刘赞 副组长:余 波(县府办) 汪伟萍(县交通运输局) 成 员:傅满鹏(县财政局) 葛 涵(县发改局) 胡韵绯(县审计局) 徐红海(县交通运输局) 廖伟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汪 洋(县综合执法局) 童 健(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汪伟萍任办公室主任,徐红海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需要适时召开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工作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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