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弃婴(儿童)(以下统称弃婴)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民政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儿〔2022〕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海宁市民政局。
公示日期: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10日
联 系 人:顾云杰
联系电话:0573-87223935
联系地址:海宁市南苑路358号
邮编:314400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民政局
2023年6月30日
附件: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相关链接: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征集已结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