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规定,我局组织对《临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者建议,请于2023年7月4日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请在信封上或者电子邮件标题注明“《实施意见》反馈意见”字样。 联系地址:杭州市临平区人民大道650号建设大厦4楼411 联系人:周卓赟 联系电话:0571-86169691 电子邮箱:578550214@qq.com
附件:《临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
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6日
附件 《临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临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工作,适用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的未登记建筑是指未取得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但不包括: 1.国有土地上的自行搭建物(包括经批准的钢棚)、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上下架空层、房屋顶层及隔热层等不在不动产登记范围内的构筑物; 2.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公摊面积。 三、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和公布工作。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包括各镇街班子相关成员和城建办、防违控违办以及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税务、市场监管等基层站所负责人。 工作小组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后形成书面意见,并加盖区人民政府未登记建筑认定专用章。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书面认定意见包括未登记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建设时间、区位、用途、面积、层数等基本情况。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一)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以未登记建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建房时相关材料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为准。 (二)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3日期间建成,取得建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进行建设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 (三)1992年8月13日后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建筑,包括: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建设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3.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相关部门罚款处罚的房屋。 六、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经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七、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一)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未登记建筑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汇总相关资料、证据后,报工作小组认定。其中,建设年份应结合相应时段的航拍图进行确认,对航拍图未覆盖区域内建成的房屋,由工作小组进行认定;建筑面积应以委托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未登记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为准。 (二)公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未登记建筑调查结果在征收现场范围内进行公告并征求意见,公告内容应包括房屋坐落、建设人姓名、建筑面积、建筑用途、建设年份、建筑结构以及其他情况。 (三)认定。工作小组根据未登记建筑的资料、证据和公告期间收到的书面异议情况,对房屋的坐落、面积、用途、权属、土地使用、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四)公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 八、本意见自2021年10月2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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