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7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联系人:董传雄 联系电话:0571-87057809 电子邮箱:75902439@qq.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增强基金持续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推进工伤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以全省统一工伤保险政策为核心,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监管为约束,以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为手段,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加快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实现基金长期平稳运行,推动工伤保险实现高质量发展。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并实现全省参保范围、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统一。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政策标准 1.统一参保范围对象。省内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并严格落实“先参保、后开工”制度和动态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及平台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为大龄劳动者、实习生等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上述各类参保人员工伤保险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名册或参保人员增减表次日起生效。 2.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完善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调控机制,强化基金收支平衡属地责任。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统一调整为0.2%、0.4%、0.7%、0.9%、1.1%、1.3%、1.6%、1.9%,全省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统一调整为项目工程总造价的2.5‰。统筹前各地执行的行业基准费率高于以上标准的,仍继续执行原费率;统筹前各地执行的行业基准费率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全省统一的标准执行。当全省支付能力低于9至12个月平均水平时,按规定适时调整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及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基金收支缺口较大地区可申请上调当地基准费率,费率浮动办法另行制定。用人单位应据实申报参保对象月缴费工资,月缴费工资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参保对象,当年月缴费工资按本人起薪当月工资申报。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3.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全省统一执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统一认定鉴定裁量尺度,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建立疑难案例会商联动机制,确保认定鉴定结论公平公正、科学准确。探索工伤认定实时在线监督和劳动能力智能辅助鉴定,鼓励各地引入商业保险公司等第三方,协助开展工伤认定调查、经办服务等工作,推动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异地委托合作。 4.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从2024年1月1日起,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中档百分之三十五计发(每月以30日计算,元以下四舍五入),统筹前各地执行的住院伙食费标准高于以上标准的,继续执行原标准;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康复或配置辅助器具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省级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往返途中各限支付1日。统一全省辅助器具配置范围和标准,相关范围和标准另行制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涉及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收入分配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照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二)统一基金管理制度 5.统一基金收支管理。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各项收入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各级税务部门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并缴入省级国库,省财政厅负责定期划拨至省级财政专户,其中宁波市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于每月20日前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利息收入等其他项目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定期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从2024年1月1日起,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待遇等支出等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按月逐级申报至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并汇总全省支出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至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转拨至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发放。各市县突发大额支出或预计支出户余额不足支出时,可提出紧急请款申请。 6.统一基金累计结余管理。2024年1月1日起,各市县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由省统一管理和调拨使用,各地不得擅自动用。2023年底,支出户可按照不超过上年月平均支出3%的额度预留周转金(不足100万元的可按100万元预留),各市县财政部门将累计结余基金中扣除周转金后的活期存款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定期存款到期后,应及时划入省级财政专户。省级结余不足支付时,按同等比例从各市县累计结余基金未上缴部分中调取资金备付。各市县应做好工伤保险基金中暂付款、暂收款、借入款项等资金的清理,2023年12月31日前未清理完成的,由各市县负责继续收回或支付。根据统一安排,对实行省级统筹前各市县累计结余基金进行核定。2024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省级调剂金不再保留,结余资金全额并入全省工伤保险基金。 7.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从2024预算年度起,由省人力社保厅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编制,省财政厅审核并汇总编制基金全省预算,其中,基金收入预算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省税务部门共同编制。预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并经省人大批准后执行。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伤保险政策调整、基金支出项目及标准、历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基金结余等因素,合理确定收支预算。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每年按照基金预算,结合各地工作实际,下达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计划。加强预算监督考核,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等实施全过程监督,严格规范收支项目、标准和范围,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压实各级政府收支主体责任,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应缴尽缴、应收尽收,支出合规。健全工伤预防费预算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经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 8.统一经办管理服务。适应省级统收统支需要,进一步理顺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制,加快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一体化。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服务机构协议文本,实现全省服务事项、标准、流程统一规范。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专业人员力量,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搭建线上线下多元化服务平台,大力推进网上办、掌上办,提升经办服务质量和便民化水平。加强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管理,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及协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9.统一工伤保险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适应省级统筹的省级集中信息系统,支持线上全流程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事项全省联网通办,及时反馈、回流各地收支数据,实现业务经办和基金财务监管数字化。加强工伤医疗管理,加快实现工伤医疗费联网结算和智能监控,积极推进“工伤一件事”全流程改革和智能化办理,加大社会保障卡在工伤保险领域的应用。加强部门间信息协同和共享,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大数据分析应用,全面提升工伤保险精细化管理水平。 (四)强化风险防控 10.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工伤保险“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基金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核发等环节向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以及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等领域延伸的全链条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严格基金支出管理,严禁违规调整支出项目或扩大支出范围。严格落实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1.加强内控管理。健全内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岗位不相容原则,确保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高风险业务初审、复核、审核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禁止一人通办,杜绝一人多岗。完善信息系统防控功能,严格系统权限控制,加强政策性规则、逻辑性规则校验,实现业务经办全流程管控。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加强跨部门、跨险种数据筛查比对,强化基金风险预警。加大对协议机构和待遇领取人员的监督检查力度,防范职务犯罪和欺诈骗保,有效防范化解基金安全风险。 (五)强化责任落实 12.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省级政府承担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待遇发放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继续履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费率浮动调整、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以及工伤预防康复、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经办管理服务、基金监管、责任分担资金落实等方面工作的主体责任,切实保证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必要的经费支出。按照责任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基金收支情况、工伤发生情况等因素,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责任分担机制,责任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13.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将各地落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任务纳入全省人社综合考核项目,按照“基金上统,管理下沉”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工作绩效考核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重点对参保扩面、基金收支、待遇发放、认定鉴定、工伤预防、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坚持效果导向,强化结果应用,将考核评价与责任分担挂钩,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工作要求 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强化基金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提升工伤保险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确保改革平稳推进。人力社保、财政、税务、住建、水利、交通、应急和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各项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工作预见性,认真研判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我省已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代拟稿)》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加快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建设,增强基金持续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推动工伤保险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要求,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草拟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代拟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实施意见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家部署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推动工伤保险统筹。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加快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按照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要求,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国家决策部署,推动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发展,工伤保险保障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权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三位一体的制度功能基本完善,但仍存在着政策标准不够统一、制度功能畸轻畸重、区域发展不均衡、信息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制约着工伤保险的高质量发展。实施省级统筹,全省统一规范工伤保险全链条、全流程管理,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社会稳定积极作用的重要举措。 三是增强基金持续保障和抗风险能力的根本保证。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保障对象越多、基金盘子越大,抗风险能力就越强。目前,基于现有的财政体制,我省工伤保险仍处于市本级+县级统筹的模式,力量相对分散,区域发展不均衡的矛盾相对突出。以2022年底数据为例,全省69个统筹区中有40个统筹区基金可支付能力低于6个月,其中22个统筹区低于3个月,6个统筹区不足1个月,抗风险能力严重不足。因此,实施省级统筹,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统管,做大基本盘势在必行,这也是防范化解基金支付风险的根本保证。 二、出台实施意见的可行性 一是国家统一部署。国家对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作了统一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明确提出了省级统筹的目标要求、时间节点,以及“三统一、两强化”十二个方面的具体内容,要求各地完善工作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加快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目标,为我省加快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明确了目标方向和重点任务。 二是外省经验借鉴。广东、上海、吉林等13个省市区已经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他们在推进省级统筹工作中好的思路和创新做法,以及省级统筹制度运行中逐渐突显出来的问题,如统一参保范围、费率浮动管理、规范业务经办、基金统收统管、责任分担落实等,为我省提供了经验借鉴。 三是省级调剂基础。2018年底,按照国家文件要求,我省建立了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用于调剂各地基金支出缺口。根据规定,我省自2019年1月起,以当期征缴收入的1.5%筹集省级调剂金,并已累计向59个统筹区拨付省级调剂金2.24亿元,为缓解部分地区基金紧张状况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下一步我省提升统筹层次,实现基金省级收统支奠定了工作基础。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 四、实施意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措施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目标、主要内容、工作要求三个部分,其中主要内容是对应国家文件要求,明确我省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三统一、两强化”共十三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一是统一政策标准。全省统一参保范围对象,除法定参保对象外,将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大龄劳动者、实习生等特定人员纳入制度保障;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为0.2%、0.4%、0.7%、0.9%、1.1%、1.3%、1.6%、1.9%,全省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为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19%,2025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基准费率调整为0.25%;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建立疑难案例会商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协助开展工伤认定调查、经办服务等工作;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重点是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和辅助器具配置标准的统一。 二是统一基金管理制度。统一基金收支管理,从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统一基金累计结余管理,各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由省统一管理和调拨使用,各地支出户按上年月平均支出的5%的额度预留周转金(不足100万元的按100万元预留),停止实施基金省级调剂制度,省级调剂金余额并入全省基金池;统一基金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三是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制定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协议文本,实现业务经办流程一体化,加强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统一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支持全流程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事项全省联网通办,加快实现工伤医疗费联网结算和智能监控,全面提升工伤保险精细化管理水平。 四是强化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严格基金支出管理,严格落实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加强内控管理,严格落实岗位不相容原则,完善信息系统防控功能,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强化基金风险预警,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五是强化责任落实。建立责任分担机制,明确省和市县政府职责分工;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坚持效果导向,将考核评价与责任分担挂钩,确保省级统筹制度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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