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遂昌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遂昌县实际,制定了《遂昌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73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妙高街道南街101号;邮编:323300),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578-8520689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494223729@qq.com。



遂昌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遂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二)遂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职责分工

(一)遂昌县人民政府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定主体,负责统筹全县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作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项目的政策处理、土地现状调查、补偿登记、协议签订等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土地征收相关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土地征收组件报批、资料审查、补偿资金拨付和征地信息公开等工作。

县征地事务中心承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并指导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运用阳光征迁系统开展土地征收工作。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查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等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项目是否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

(六)县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的收支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监管。

(七)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承包经营、承包合同的监督管理和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的监督管理。

(八)县政法委负责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核、备案等工作。

(九)住建、公安、民政、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征地程序

(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项目在批准、核准、备案后,符合第(五)项情形的在成片开发方案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填报《遂昌县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项目申请表》,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征地申请,明确拟征地项目名称、地点、基本情况、资金来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等,并提供拟征地红线图及相关附件资料。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申请表后,会同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现场勘查、复核审查后,核发《遂昌县征收集体土地政策处理通知书》给相关乡镇(街道)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三)乡镇(街道)收到《遂昌县征收集体土地政策处理通知书》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开展征地测量工作。征地测量采用仪器测量到户。勘测定界和征地测量的指界工作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四)土地征收程序应当按照《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浙自然资规〔2022〕41号)文件执行。

四、征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等费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1、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区片范围及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遂政发〔2020〕41 号)执行(后续有调整的按调整后文件执行)。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遂昌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遂政发〔2021〕33号)执行(后续有调整的按调整后文件执行)。

3、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按具体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执行。

(二)征地补偿地类原则上以最新土地利用现状为准。最新土地利用现状与土地承包权证、林权证等不动产权证书上的地类不一致的,可根据土地承包权证、林权证等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合法证明上的地类进行认定补偿,享受认定地类涉及的相关补偿和奖励。

(三)边角地、夹心地等无法耕种的土地可一同纳入政策处理,具体范围由乡镇(街道)及业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共同认定,补偿标准参照本管理办法。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规格由乡镇(街道)按实际调查确认,并形成影像资料存档。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参保人员数量:

参保人员数量按被征地行政村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该行政村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后取整数)。

行政村人均耕地面积按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行政村耕地面积除以(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时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核减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

(二)“二调”调查为耕地,因种植茶叶、水果、林木等“三调”调查为园地林地即可恢复、工程恢复的,扣减田坎系数后按权属纳入行政村耕地总面积范围计算人均耕地面积。

(三)库区移民有土安置移民村(小区)(安置土地能划分界线、面积有清单)承包地被二次征收的,人均耕地按原人均安置面积计算。

(四)征收林地、开发园地、农村道路、沟渠、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按27亩/人计算。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制度,参保指标不得非法转让、买卖。

(六)参保指标有效期最长为1年。

(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对象和参保办法按《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遂人社〔2021〕18号)文件执行。

六、相关奖励

(一)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按征收耕地(水田、旱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元签约奖励。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支付给所在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根据各村的实际签约情况支付。

(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水田的给予货币奖励,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相关行政村签订《货币奖励协议书》后予以拨付,货币奖励款归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货币奖励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划定的区片相对应,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第一片区征收水田每亩货币奖励7万元,第二片区征收水田每亩货币奖励5万元,第三片区征收水田每亩货币奖励3.5万元。

遂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水田已核定实物奖励房指标未兑现的,按原规定执行;奖励房指标折算为货币奖励的,奖励标准可以按本办法执行。

七、其他费用

(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地调查、权属核对、勘测定界和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工作的,给予被征地农户每户300元误工补贴(包干),由被征地所在乡镇(街道)根据实际被征地户填表造册,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拨付。

(二)征地工作经费实行包干制度,乡镇(街道)按签约集体土地面积每平方米6元计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签约集体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提。工作经费列入征地成本。

乡镇(街道)按征地工作进展情况申请工作经费,在规定时间达到90%以上签约的,可申请工作经费的80%;在征地项目100%完成政策处理及土地交付后,可申请结清。  

(三)乡镇(街道)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征地日常办公使用。

(四)征地测绘费纳入征地成本,在测绘成果提交审核通过后按测绘合同约定结算。

八、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征地补偿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和从事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街道)及从事征地工作人员,在征收土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农转用报批地类按《自然资源部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文件执行。

(二)遂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必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政策处理通知,以补代征等其他形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须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备。

(三)本办法自2023   日起施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遂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奖励办法》遂政发〔201233号、《遂昌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机制补充意见》遂政办发〔201425号)、《遂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项目申报工作规程(试行)》遂政办发〔201336)、《遂昌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机制的通知》遂政办发〔201075号同时废止  


征集部门:遂昌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3-06-30 截止日期: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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