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按照《瑞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23〕6号)要求,参照中介机构对周边同类地段、同等品质住房市场租金标准评估情况,经成本监审并结合承租家庭支付能力等因素,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瑞安市财政局联合拟定了《瑞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瑞安市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7月2日前反馈。 联系人:陈艳,电话:0577-65812267,邮箱:rafgjjgk@163.com。 附件:瑞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瑞安市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21日 附件
瑞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瑞安市 市场平均租金标准 (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按照《瑞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23〕6号)要求,参照中介机构对周边同类地段、同等品质住房市场租金标准评估情况,经成本监审并结合承租家庭支付能力等因素,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瑞安市财政局联合拟定了《瑞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瑞安市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对象须根据《瑞安市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瑞住建发〔2023〕25号)规定来确定。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即核准的保障面积=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二、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在核准的保障面积内部分,按减免后的租金标准(即1元/月·平方米)缴纳租金。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按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即2.97元/月·平方米)缴纳租金。 三、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按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即5.94元/月·平方米)缴纳租金。 四、瑞安市市场平均租金为16元/月·平方米(仅限公租房政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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