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制定建德市梅城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梅城人民政府关于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标准(征求意见稿)》(附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至7月8日24时,公众可通过电话方式提出反馈意见:联系电话:0571-64141202。 附件 一、下列事项列入镇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制定其他行政领域内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重要规划 制定有关镇行政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 (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决定实施政府投资额 100 万(含)以上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或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应列入镇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列入镇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 (四)应当由市委、市政府决策的事项; (五)涉及刑罚执行的决策; (六)其他不应列入镇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建德市梅城镇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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