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主要文件依据 | 责任主体 |
| 11 | 服务供给 | 高龄津贴 | 本县户籍且年满 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99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 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 | 《县民政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开民字〔2023〕7号)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2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本县户籍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2〕82号)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主要文件依据 | 责任主体 |
|
13 | 服务供给 | 养老服务补贴 |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及高龄老年人 2.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及高龄老年人。 3.有条件时可扩大至当地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家庭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参照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生活基本不能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25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125元,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 2.低保边缘家庭养老服务补贴按照前述标准的60%予以执行。 3.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日后根据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同步调整。 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 |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 知》(浙民养〔2021〕164号)、《关于印发开化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开民字〔2022〕67号)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主要文件依据 | 责任主体 |
|
*14 | 服务供给 | 奖励扶助 | 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本县户籍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 | 为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发放奖励扶助金。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12〕58号) | 县卫健局、 县财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5 | 服务供给 | 特别扶助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老年人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老年人 | 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老年人提供特别扶助金。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老年人扶助金发放标准9600元/人/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金发放标准:一级8400元/人/年;二级6000元/人/年;三级3600元/人/年。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年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 | 县卫健局、 县财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主要文件依据 | 责任主体 |
|
16 | 服务供给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三老”人员(指1949年9月30日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困难老年人中失能、部分失能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中失能、部分失能人员,适当考虑困难人员中部分80周岁以上的自理老年人。 | 按照相关标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 1.如厕洗澡安全。卫生间、浴室地面防滑处理,配备坐便器、洗澡椅,安装扶手等,降低意外风险。 2.室内行走便利。实施出入通道无障碍改造,室内墙体安装扶手(抓杆),加装夜间照明装置等,便于老人行走。 3.居家环境改善。对锈蚀水管、老化裸露用电线路改造等,改善居住环境。 4.智能监测跟进。安装物联网门磁监测系统、紧急呼叫系统、燃气监测报警器等,加强老年人安全监护。 5.辅具器材适配。适配与无障碍改造有关的辅具器材等,适应居家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不低于户均6000元。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21年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1〕38号)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7 | 服务供给 | 家庭无障碍改造 | 我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低边残疾老年人家庭。完成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的可根据残疾老年人家庭困难和急需程度适度扩大实施对象范围。 | 根据残疾老年人残疾类别、个人特点及其家庭状况,经评估后综合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和适配无障碍辅具。 | 十四五期间,按户均不超10000元的标准,为困难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平均支出标准建议按残疾类别视力残疾人家庭10000元,听力、言语残疾人家庭3000元,智力、精神残疾人家庭6000元,肢体、多重残疾人家庭16000元。 | 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残联发〔2021〕26号) | 县残联、 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