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7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省人力社保厅。 联系电话:0571—87053046;传真:0571—81050029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电子邮箱: 584889104@qq.com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26日
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我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一)加大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加强就业政策与产业、投资、外贸、消费、金融等政策的联动,强化部门协同促就业机制。对稳定和扩大就业成效好、社会贡献大的企业,各地可统筹考虑给予资金、土地、能源等方面支持。各地要及时梳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 (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新信贷产品,通过设立专项贷款等方式支持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续贷支持。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2022年末参保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2022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四)继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2023年1月1日起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一名上述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或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五)着力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启动实施先进制造业技能强基行动、数字高技能人才倍增行动、新时代“乡村工匠”培育行动、“一老一小”技能支撑行动和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充分用好各类资金,分层分类精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 2023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继续参照参保职工的流程和标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超过3次,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六)加大重点人群创业支持力度。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重点人群首次创业(不包括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再申领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请上述两项补贴应在登记注册3年以内。已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租金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现代农业企业,可按规定申领最高10万元的创业补贴。 (七)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制度。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创业,可申请最高50万元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年利率不高于贷款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00个基点(BP)。对重点人群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招用重点人群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贴息,其他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八)加强创业培训指导。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劳动者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加强创业指导队伍建设,对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服务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分层分类举办创业大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对优秀创业项目的资助力度。 (九)推进创业平台建设。对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成效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支持建设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等创业平台,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与当地创业者同等享受住房、子女入学、就业创业等扶持政策。持续开展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省财政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十)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有需要,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可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一次,两次离岗创业创新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双方保留人事关系。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渠道 (十一)发挥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可申领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对2023年1月1日起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十二)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国有企业要带头吸纳就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将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业年度党建工作考核内容。 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十三)鼓励引导基层就业。充分挖掘城乡基层的医疗卫生、养老服务、就业社保、社会工作等就业机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落实好“三支一扶”、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合理确定招募规模。对到符合条件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应确保其收入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办理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不高于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标准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毕业学年内的城乡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脱贫人口、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可申领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十四)加大就业见习支持力度。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每年募集不少于5万个见习岗位。见习单位应向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各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的,各地对保险费用给予补贴。对被评为省级见习示范基地或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上述补贴的期限按实际见习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被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省财政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就业,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兜牢困难群体就业底线 (十五)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低边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基层平台应当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不高于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标准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中岗位补贴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述补贴的期限均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十六)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 五、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十七)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统筹布局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点和服务力量,提供覆盖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服务。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合理优化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结构,将基层就业服务事项纳入社区工作者工作内容。持续推进各级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对建设成效突出的,给予一定奖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职业指导、调查统计、绩效评估、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专业服务。 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改革,推动建立“浙里人力资源大市场”,以省级平台为基础支撑,聚合政府和社会力量资源,线上线下同步贯通求职招聘、职业培训、创业指导、参保缴费、劳动关系调处和政策兑现等全链条服务,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共享数据资源、参加服务场景建设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完善零工市场服务体系,鼓励各类零工市场重点为大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提供多样化服务,对被认定为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的,省财政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补。 (十八)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单位招人用人和职业中介服务,依法查处虚假招聘、黑中介等现象,坚决纠治各类就业歧视和不合理招聘条件限制。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的政策。扩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 65 周岁)、实习学生(不小于16周岁)、就业见习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家政服务人员、在职村干部和专职社区工作者、群众演员等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可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资金保障和管理。就业创业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有关规定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级将通过失业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宁波市自行筹资)适当给予补助。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拨付监管,常态化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二十)加快政策落地见效。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明确相关政策标准。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优化经办流程,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解读,广泛推动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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