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民政局关于征求《缙云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 号),受县政府委托,我局草拟了《缙云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及《缙云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现征求你们的意见。征求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至5月26日。联系人:谢雯敏,联系电话:0578-3016970。


缙云县民政局         

2023年5月 17 日        


缙云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征求意见稿)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严格落实《缙云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本地基本养老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及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县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可由民政局委托乡镇(街道)康养联合体主体机构组织实施评估,也可以其他方式开展,评估结论可作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社区定期探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本依据和长期护理保险的参考依据。根据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1 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卫〔2022〕133 号)规定,公立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的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不纳入个人绩效工资总额,单位内部分配时,应向从事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倾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健康局)

(三)规范发放高龄津贴及一次性奖励。面向所有缙云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精准发放高龄津贴和一次性奖励。根据丽水市民政局、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民〔2023〕18号)第二条发放标准规定,高龄津贴标准为:80周岁至89 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60元(2023年1月起执行);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 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高龄津贴发放从老年人年满80周岁当月起,至老年人辞世当月止。高龄一次性奖励金标准为:达到90虚岁的老年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达到100虚岁的老年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高龄津贴标准后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调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四)推行养老服务“爱心卡”。落实《关于党建统领多方协同助力“浙里康养”的指导意见》(浙组〔2022〕7号),推广实施养老服务“爱心卡”工作,聚焦老年人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服务需求,加强党建统领,整合政府和社会各类资源,打造“山区流动帮帮车、山区养老管家”等一批具有缙云特色的养老服务品牌。(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供销社、县慈善总会)

二、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五)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2023年全面完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根据《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每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同时不少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城镇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每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达到配建标准的,县政府应当通过改建、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验收后,统一交付乡镇(街道)使用,2023年配建率达到90%,2024年实现全覆盖。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应当结合15分钟生活圈需求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鼓励建设小微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

(六)实现乡镇(街道)康养联合体全覆盖。贯彻落实《丽水市乡镇(街道)康养联合体工作指引》,以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主体,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紧密型合作,共同打造乡镇(街道)康养联合体,全面链接区域内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养老机构和社会组织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能力评估、健康管理、医疗急救、专业康复、辅具租售等方面的直接服务或转介服务,打通老年人康养服务“最后一公里”。2023年全县新增乡镇(街道)康养联合体11个,2024年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

(七)开拓老年康复辅具租售市场。支持建立康复辅助配置服务网络,推进在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设立康复辅助器具租售点,引导各类康复辅助配置服务专业机构、生产销售企业开展社区租赁服务,并将基本型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纳入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爱心卡”。探索建立康复辅具与老年用品租售、体验和展示中心。(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

(八)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推进公共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和老年友好社区建设,推进困难家庭适老化、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鼓励和支持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及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具体办法由建设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十四五”期间,全县完成125户以上困难老年人家庭“善居工程”、5个老旧小区开工改造、加装电梯5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200户(责任单位:县建设局、县民政局、县残联)

三、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

(九)推动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升级。落实《丽水市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评估与补贴实施细则》,整合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各类资源,持续提升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水平,打造区域养老资源统筹、供需对接和综合服务平台。2023年全县转型提升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1家,助餐服务城乡社区覆盖率达到70%以上;2025年,老年人有助餐配送餐需求的社区做到服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十)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长效运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实行精准补助,对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运行补助。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浙委办发〔2020〕63 号),养老服务机构聘用的养老护理员、康复技师(士),参照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

(十一)创新山区养老流动巡回服务。整合农村客运班车、流动爱心餐车、智慧流动医院、流动供销致富车等资源,构建山区养老流动服务“十助”模式,为山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代购代办、送医送药、安全出行、应急救助、文化巡演、政策宣讲等巡回服务,破解山区农村老年人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服务可及性差等问题,打造“山区流动帮帮车”服务品牌。(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

(十二)支持养老服务专业化连锁运营。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服务相融合,支持养老机构运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家庭养老床位,上门提供居家服务。全县可划分2—5个片区,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专业机构,分区域连锁运行。充分考虑养老服务的特殊性,可适当延长服务合同期,委托运营项目合同期最长不超过10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期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十三)聚合资源提升助老服务水平。通过党建互动、设施助老、慈善帮扶、文化交流、人才支持等方式,支持红色小镇建设康养基地,促进红色小镇康养事业产业发展。支持通过公益创投、慈善帮扶等设立各类为老惠老项目,助力打造一批山区助老公益品牌项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四、推进基本养老服务聚焦重点群体

(十四)聚焦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做好与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衔接。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参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按照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50%的标准执行。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医保局、县残联)

(十五)聚焦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机构)的公益属性,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落实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费用,保障公办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行集中供养。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社区探访关爱服务,实现月探访率100%。(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五、提升养老服务队伍能力

(十六)实施专业队伍培训提升行动。持续开展养老护理人才培训工作,实现所有护理员都具备基本的康复和急救知识,高级护理员掌握康复和急救技能,能指导老年人开展康复训练。到2025年,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达到27人以上,其中高级以上护理员比例不低于18%,持证养老护理员中持救护员证不低于70%。特困供养机构应按完全失能人员1:3、部分失能人员1:6、自理人员1:15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健康局)

(十七)创新山区养老人才培养机制。继续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养老服务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评定,探索建立应届毕业生与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对接长效机制,创新开展“山区养老管家”人才培养行动,落实《丽水市山区养老管家队伍建设工作指引》,明确职责、待遇和服务管理机制,创新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为山区老年人常态化提供居家探访、信息采集、需求掌握、日常关爱和供需对接等服务。2023年全县培养山区养老管家130名以上。(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

(十八)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中持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1年以上的持证护理员,按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不同等级给予岗位津贴。高校和中职学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在本县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可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给予入职奖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企业、高校毕业生到养老企业就业,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补贴。因地制宜出台护理员激励措施。(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

(十九)建立志愿服务积分激励保障机制。志愿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进入老龄后,可以将其志愿服务积分兑换相应的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县民政局、团县委)

(二十)深化养老服务数字化改革。全面推行“浙里康养”数字化应用,公布养老服务机构名录及其提供的服务项目,提供养老政策咨询、养老服务供需对接、服务质量评价等服务。构建公共服务政策配置模型,推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智能分析、按需推送。(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大数据发展中心)

(二十一)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场景。构建老年人就医配药、紧急救助、防跌倒等应用场景,未来社区(乡村)优先落地“邻里康养”应用。推进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和养老机构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老年学校(老年学堂)。(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

(二十二)推广智慧养老技术与设备。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方便老年人获取服务和福利。(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缙云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征求意见稿)

对  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服务类型

责任单位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

老年人

1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物质帮助

县人力社保局

2

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物质帮助

县人力社保局

老年人

3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评估费用由财政保障。

照护服务

县民政局

4

社区居家照料

服务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老年人活动场地免费开放,并提供养老服务内容,区分免费项目和收费项目。

照护服务

县民政局

*5

助餐补贴

在乡镇(街道)居家养老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助餐点用餐的老人享受助餐补贴。分散供养的特困、低保户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普通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实际用餐人数给予早餐2元每人每餐,中、晚餐3元每人每餐的助餐补贴。

照护服务

县民政局

6

法律服务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证明、确认遗嘱公证的,超过80周岁免费,70周岁至80周岁的减半收费。

关爱服务

县司法局

7

老年教育服务

推进老年教育资源整合,加强优质老年学校(学堂)、老年教育特色课程建设,进一步满足老年人教育需求。

关爱服务

县委老干部局

8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60周岁至69周岁的减半收费,70周岁以上免费。

物质帮助

县交通运输局

*9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给70周岁以上缙云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物质帮助

县民政局

10

景区旅游优惠服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景区旅游优惠服务。

关爱服务

县文广旅体局

11

基本项目体检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享有定期免费基本项目体检。

关爱服务

县卫生健康局

80周岁

以上老年人

12

高龄津贴及一次性奖励

2023年1月起:年满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0元,年满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达到90虚岁的老年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达到100虚岁的老年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物质帮助

县民政局

*13

发放“长寿保健金”

给9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发放“长寿保健

金”300元/人。

物质帮助

县民政局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14

养老服务补贴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按照《缙云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缙民〔2022〕22号)有关补贴标准执行。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县民政局

15

家庭适老化改造

按照相关标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对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每户补助标准为6000元。

照护服务

县民政局

16

紧急救助服务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高龄、失能、失智、残疾老年人和依法纳入特困人员且分散供养的老年人免费提供紧急呼叫设施和紧急救援信息服务。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县民政局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17

护理补贴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县民政局

18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人社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照护服务

县人力社保局

纳入最低

生活保障

范围的老年人

19

最低社会保障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物质帮助

县民政局

*20

善居工程

对共同家庭生活成员2人及以上的低保老年人家庭实施善居工程改造,每户补助标准为10000元。

照护服务

县民政局

特困老年人

21

分散供养

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本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且达到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以上;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照护服务

县民政局

22

集中供养

由县民政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本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且达到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以上;照料护理费用标准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分别按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

照护服务

县民政局

特殊困难

老年人

23

探访服务

对常住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采取电话问候、上门巡访等形式,提供精神关怀、需求信息对接、日常生活照料等探访关爱服务。

关爱服务

县民政局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24

机构养老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照护服务

县民政局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25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11元。另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如下:肢体、精神、智力一级的重度一类残疾人,入住托养机构的950元/月,居家的500元/月。肢体、精神、智力二级、视力一级的重度二类残疾人,250元/月。精神、智力三四级、视力二级的三类残疾人,125元/月。听力、言语一二级的四类残疾人50元/月。

物质帮助

县民政局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老年人

26

社会救助

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给予落户安置。

物质帮助

县民政局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的

老年人

27

机构养老

为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照护服务

县民政局

28

优先享受

居家服务

优先安排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关爱服务

县民政局

29

供养保障

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由实际居住地县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政府落实保障;实际居住地不在本县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落实供养保障。

照护服务

县民政局

子女为缙云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30

老年父母投靠

成年子女落户

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凭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被投靠子女或本人的房屋权属证明、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办理。

关爱服务

县公安局

说明:1.标“*”号为缙云县增加项目。

          2.《清单》为2023年版,后续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征集部门:缙云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3-05-17 截止日期: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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