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三门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依据中央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三门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6月6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科。 联系人:郑晓芳 联系电话:0576-83376567 联系邮箱:smczjjk@163.com 三门县财政局 2023年5月25日
附件:三门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一)为规范我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9〕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分两类:一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二是县属国有企业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利用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建设单位所属部门或行业主管。建设单位为乡镇<街道>、县级部门<单位>的,视同项目主管部门;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其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国有企业其他建设项目其所属县属国有企业为项目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是指在县域范围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编制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的一系列管理过程。基本建设包括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三)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都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四)项目建设单位是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第一责任人,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编报的及时性负责。 (五)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竣工财务决算要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六)竣工财务决算,按如下要求报批: 1.立项概算工程费用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含)且财政资金占项目投资比例超过50%(含)的非经营性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办)批复; 2.立项概算工程费用投资额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且财政资金占项目投资比例超过50%(含)的非经营性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3.其他建设项目由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并由各项目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报送上一年度批复项目汇总表。 其中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以设备购置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的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二、决算编制 (七)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报批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各单项工程结算已按规定完成审计; 2.建设单位已做好各项清理准备工作; 3.项目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 (八)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送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报经审批部门同意,中小型项目(立项概算投资未超过3000万元)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实行项目代建制、代理记账和会计集中核算的,代建单位、代理记账单位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代理记账单位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会计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各建设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的完整。 (九)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可单独报批,待整个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再编制该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中一并处理。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不能代替整个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 (十)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总投资的5%。尾工工程投资以及预留费用应满足实施与管理的需要,以概算、合同(协议)等为依据列入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尾工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实施项目尾工工程,及时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十一)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债权债务的清偿、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均已到位,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2.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任意侵占、挪用; (十二)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并做好交接工作。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十三)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规章制度; 2.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概算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3.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 4.会计核算、年度财务决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5.招投标文件、采购文件、项目合同(协议)、工程变更审批资料及经审计的工程结算等资料; 6.竣(交、完)工验收、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监理报告等其他有关资料。 (十四)竣工财务决算反映从筹建到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发生的全部费用和预留费用、尾工工程投资,应包括竣工财务决算封面及目录、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见附表1)及相关资料。 (十五)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4、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5、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6、尾工工程情况; 7、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9、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10、预备费动用情况; 11、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12、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13、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审 核 (十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表2),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十七)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即:由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县财政局(国资办)复审后,按规定批复。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批复。 审批部门可根据需要在批复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中介机构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 (十八)县财政局(国资办)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2.待摊投资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3.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4.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5.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收单位是否落实; 6.项目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7.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8.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9.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10.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 11.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签字盖章是否完整; 12.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是否存在错误; 13.相关主管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十九)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支付。 四、决算批复 (二十)批复部门受理项目建设单位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申请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批复部门在审批过程中提出疑问,或需实地调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予以说明、纠正并积极配合。 (二十一)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在收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6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批复工作;其中需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抄送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由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再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办理批复,县财政局(国资办)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项目决算完成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资金来源及到位构成,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 2.确认项目结余资金、决算审核的核减资金,并明确处理要求; 3.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4.披露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二十三)项目竣工决算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根据项目批复确认投资额,存在资金结余的项目,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涉及的财政资金按要求上缴财政;存在资金缺口的项目,要求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落实资金来源。 项目财政结余资金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前,应确认是否已按规定上缴。未上缴的,应在批复文件中要求其限时缴回,并指出其未按规定及时缴回的问题。 (二十四)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资产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按设备投资支出转入交付使用。其中,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转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不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转入交付使用。 资产在交付使用单位前公开变价处置的,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即公开变价金额与扣除所提折旧后设备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待摊投资,不计提自用固定资产折旧的项目,按公开变价金额与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 五、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二十五)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或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工程价款结(决)算进行全面审查。 (二十六)建立和完善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质量抽查制度。县财政局(国资办)对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部门予以纠正。 (二十七)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竣工财务决算,对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单位,审批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拒不改正的,审批部门有权暂缓该单位项目资金拨付;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县政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八)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九)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清理结余资金并进行账务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编制竣工决算所需施工资料部分,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提供,同时协助建设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三十一)受委托中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报告审批部门。中介机构的评审意见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出具的审核报告应提供给审批部门或委托部门,不得自行提供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批复部门复审时发现中介机构提供的评审弄虚作假,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可委托另外的中介机构重新进行评审,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十二)超概算百分之十(含)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应由项目原审批机关按规定程序调整概算后,再按照“先审核,后批复”程序进行审批。 六、附 则 (三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达到竣工财务决算要求的项目,参照执行。 (三十四)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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