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找准冲锋衣行业发展的堵点痛点,树立政策导向,规范管理和产业扶持相结合,鼓励扶持冲锋衣企业做大做强,引领和带动产业优化升级,着力提升三门县冲锋衣核心竞争力,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基础上,提出七条政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教育局、县经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科技局、县政府金融工作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三门县支行共同起草了《三门县扶持冲锋衣企业优化升级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6月2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王锦霞,电话:0576-83220537 电子邮件:694777675@qq.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5号 附件:三门县扶持冲锋衣企业优化升级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4日 三门县扶持冲锋衣企业优化升级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扶持冲锋衣企业做大做强,引领和带动产业优化升级,着力提升三门县冲锋衣核心竞争力,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基础上,提出七条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贡献升级 (一)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进入统计直报网络系统的冲锋衣企业,奖励20万元,分2年奖励,第一年奖励10万元,第二年如未退出统计直报网络系统且增速高于全县平均增速的再奖励10万元(退出不奖励)。 (二)鼓励冲锋衣面料企业到三门设点设仓,进入统计直报网络系统的冲锋衣面料企业,其存储面料的仓库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且首次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上一条款进行奖励。 二、支持企业技改升级 (三)冲锋衣行业企业设备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但小于1000万元的、1000万元及以上但小于5000万元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分别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4%、7%和10%给予补助。认定为省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按每一档各上浮20%给予补助。 三、支持企业研发升级 (四)对冲锋衣企业通过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3万元奖励。 (五)优先支持冲锋衣企业使用创新券,鼓励冲锋衣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60%补贴。 四、支持企业品牌升级 (六)鼓励冲锋衣行业研发具有三门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包装精巧的纪念品、商品。对获得全国、省、市级旅游商品大赛或服装大赛及设计大赛(政府主办)一等奖,或旅游推介会、博览会金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七)鼓励企业参加展会,加大规模展会展厅扶持 1、每年安排100万经费用于组织举办各类冲锋衣新品发布会或展会。 2、对参加政府认定的国内外重点展会的冲锋衣企业,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限额以上企业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其余企业每家每年不超过3万元。 3、鼓励冲锋衣企业建设展示厅,给予投资额20%的补助;新建面积150平方米以上且展示50种及以上款式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补助;新建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且展示100种及以上款式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补助。 (八)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认定及品牌创建 对收购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并实现使用该商标标识的冲锋衣销售量达到3万件(套),给予收购费30%的补助,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 五、支持企业渠道升级 (九)鼓励企业开设网店拓宽销路 1.鼓励生产型、外贸型冲锋衣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拓展国际市场,当年度线上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度线上实际销售额金额1%的补助,每家每年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含)。 2.鼓励冲锋衣生产企业以自己品牌线上开店:在线上平台上销售自主品牌产品且年零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冲锋衣企业,给予按其实际成交额的0.5%进行补助,后续年度线上年实际成交额较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继续享受0.5%补助,单个企业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支持企业管理升级 (十)对纳入培育名单的企业,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且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一年以上,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十一)从事冲锋衣产业工人在该企业缴纳三个月及以上企业社保,其子女可以在企业周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优先入学或转学(城关地区阳光招生学校除外);上一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冲锋衣企业,其职工(须具备缴纳一年该企业社保的条件)子女在当年至少享有一个入读城关地区学校的名额。 七、支持企业融资升级 (十二)对冲锋衣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银行机构,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为银行机构上年度冲锋衣企业信用贷款增量的0.5%。 (十三)给予冲锋衣企业融资担保支持,设立“共富冲锋保”担保产品,信保基金切块1亿元担保额度专项保障冲锋衣企业,给予企业全额的保费补贴。 八、附则 (十四)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是我县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及列入成长型小微企业培育的冲锋衣及冲锋衣辅材料生产及加工企业、涉及冲锋衣外贸企业或相关服务机构。 (十五)已享受其他政策扶持的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十六)年度兑现资金总额超过专项资金下达额度时,优先保障第(一)、(二)、(四)、(十)条的使用,其他项目按比例兑现。 (十七)政策兑现由县市场局收集并提交各政策制定部门分别审查认定后确认发放;县市场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教育局、县政府金融工作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三门县支行负责解读。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的扶持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