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提高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平湖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市政务数据办336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06170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6日17:00。 平湖市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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