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打好生态工业“争先仗”,切实提升生态工业发展动能,加快建设制造之城,打造全省大花园核心区生态工业高地,我局起草了《关于推进生态工业跨越式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详见下方附件)。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2月20日至3月22日期间,反馈至我局综合科。 地址:和泰城综合办公楼803 邮编:321400 联系人:丁施米娜,电话:0578-3025796 缙云县经济商务局 2023年2月20日
附件1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工业跨越式 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为扎实打好生态工业“争先仗”,切实提升生态工业发展动能,加快建设制造之城,打造全省大花园核心区生态工业高地,现就推进生态工业跨越式高质量绿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产业项目招引,扩大产业集群规模 (一)支持高科技项目招引。新引进的独角兽企业或瞪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助;新引进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雄鹰计划”培育企业或省“隐形冠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高新企业入缙。整体搬迁的制造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搬迁补助。 (三)支持外资项目落地。首期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给予10万元/亩的补助。三年内累计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的项目,分别按实际利用外资的2.5%、5%给予补助。对新引进符合本政策要求的外资项目,项目投产后的第二个自然年开始计算,前三年每年按地方综合贡献给予一定补助。约定首期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参照浙江省示范性、引领性、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同时享受本政策中相应招商引资政策。约定首期实际利用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四)新项目地方财政补助。新引进项目在投产后第二个自然年起5年内,任一自然年度实际综合贡献、亩均综合贡献达到一定标准,且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达到规上工业企业A类的,分档给予财政补助。 二、加强重点行业培育,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强化机械装备(高端智能装备)、健康医疗、智能家电、短途交通等主导产业培育,全力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五)支持企业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对被成功列入省特别重大产业项目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县政府获得省土地指标奖励且项目建成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重点行业扩大投入。对主导产业新供地投资项目,项目备案后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含下限,下同),且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七)支持重点行业补链强链。对通过认定的主导产业新招引重点补链强链项目,项目备案后2年内,设备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八)支持链主企业招引延链。主导产业链主企业招引强链补链项目,通过认定并在其连续三年政策享受期内,按地方综合贡献分次分档给予链主企业增长奖励,引进企业不满足租赁补贴条件的年度不予奖励。 (九)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对评定为省级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包括产业链急用先行项目)A、B、C类的,在项目实施后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十)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加快推进“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金属制品、阀门、铸造、电镀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转型发展,具体实施办法由县经济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 三、实施梯度企业培育,形成高质量发展梯队 建立梯度企业培育机制,集聚要素资源,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优质企业发展,形成高质量发展梯队。 (十一)实施新供地扩建项目优惠奖励。对上一年度在缙云实现产值10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至10亿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已供地企业以及产值1亿元及以上的无实际供地企业,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分次分档依法实行供地政策;对其新供地扩建项目,按其地方综合贡献分次分档给予优惠奖励。 (十二)支持产业项目发展。对未享受本政策第(七)条奖励的一般工业用地出让项目,在约定时间内开、竣工的,从项目投产后第二个自然年起,在连续三个自然年内,其中任意两个自然年平均计算后相关指标达到承诺条件的,按10万元/亩给予奖励。对未享受本政策第(七)条奖励且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供地扩建项目(含尚在建设期内的在建项目),在规定建设期内通过竣工投资强度验收的,按照扩建面积给予6万元/亩的补助;项目投产后2年内,新老厂区合并计算的相关指标超过省定行业标准的,再按照扩建项目供地面积给予4万元/亩的补助。 (十三)鼓励加大技改投入。经备案的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包括企业在现场制作的自制设备,下同)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6%给予奖励;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7%给予奖励;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9%给予补助。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规上企业的,补助标准增加1个百分点;列入市级示范项目的,补助标准增加1个百分点;列入国家级或省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补助标准增加5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列入国家级或省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单个项目最高补助提高到500万元。 对新供地项目(含尚在建设期内的在建项目),在约定时间内开、竣工的,按照《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管理规范》中规定的投资强度验收后,达到行业省定不分地区标准投资强度100%、110%、120%以上的,分别一次性补助设备投资额的10%、12%、15%,补助金额上不封顶。浙江省八大高耗能行业企业补助减半。 (十四)鼓励企业提质增效。对每年在3月底前或在投产后4个月内上规纳统的,给予50万元奖励;在6月底前上规纳统的,给予40万元奖励;在9月底前上规纳统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小升规”企业(除首次新供地企业)和9月份以后上规纳统的新投产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规上企业的,奖励标准增加5万元。对获评省级、市级制造业(生态工业)及分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每家企业50万元、20万元。 (十五)鼓励参评“专精特新”。对评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评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十六)鼓励开展创新研发。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一次性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国内领先以上、国内先进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个新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奖励不超过3个。 (十七)引导企业绿色发展。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获得省级节能(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对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八)扶持国防科工发展。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防科工创新中心、国防科工协同创新示范平台(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每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九)支持企业稳进提质。进一步夯实经济稳进提质基础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鼓励企业稳增长、快上规、开展专项培训等。 四、推进数字赋能发展,加快数智制造转型 (二十)推进管理软件应用。对企业实施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软件投资额在15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软件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对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规上企业的,补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200万元。 (二十一)加快数智制造转型。对评定为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数字工厂)、未来工厂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二十二)推进信息经济融合。对当年取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AA级、AAA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转型类、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大数据应用、两化融合类等相关示范企业(项目)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行业级、区域级、企业级、特定环节)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如遇因业态演进,上级主管部门发文使用新名称的,给予同类演进名称同等额度奖励。 五、积极开拓外销市场,提升外向经济水平 (二十三)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博)览会的摊位费实行限额内补助。对企业参加境外展摊位费的补助上限为每个摊位4万元、每次展会12万元、每年40万元。对企业参加商务部门和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的境内国际性展(博)览会(广交会除外)的,摊位费补助50%,补助上限为每次5万元、每年15万元。对企业参加线上展会的,费用补助上限为每次1万元、每年10万元。对企业参加境外展(博)览会的人员费实施限额内补助,每次补助最高2万元/人,每次2人,每年不超过20万元。 (二十四)支持企业防范应对贸易风险。对上年度出口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出口业绩企业实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中信保的信保易产品);对企业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85%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500万元。支持企业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对诉讼项目产生的律师费给予补助,具体参照省商务厅文件执行,所需资金从省级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列支。获得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含复评通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十五)支持企业发展国际服务贸易。按企业国际服务贸易年进出口收支额分档计算奖励,5万美元(含)至10万美元的奖励3万元,10万美元(含)至50万美元的奖励5万元,50万美元(含)至1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15万元。 (二十六)鼓励企业加大对外投资合作。引导企业依法经备案或核准在国外和港澳台投资。投资贸易公司的,从本政策执行起,累计现汇出资款达到1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在单一国家(地区)享受扶持的贸易公司数不超过2家。新设、并购(收购)生产加工企业、品牌和研发机构,年现汇出资额达到100万美元奖励12万元,300万美元及以上奖励30万元。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投资的,奖励标准上浮20%。 (二十七)支持外贸主体做大做强。以企业前3年中最高的年度生产经营绩效为基数,当年超基数的增量,每增400万元奖励2万元,不足400万元部分不予奖励。 六、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优化服务保障水平 (二十八)完善服务企业工作机制。完善领导联系、专班服务、限时督办等一整套精准帮扶企业机制,继续推进企业精准帮扶工作,对项目建设、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排摸、即时交办、限时办结,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人力社保、统计、应急、生态环境、税务、消防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规下工业企业的服务和监管。 (二十九)保障高管和人才子女就学。高层次人才或企业骨干人才、上市公司高管、上年度纳税在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投资人子女或孙子女可享受当地户籍子女同等入学待遇;上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上年度纳税额在5000万以上的企业高管(指定2名)、上年度纳税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高管(指定3名)人子女或孙子女,可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县城主城区户籍子女同等入学待遇。 (三十)实施素质提升工程。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经费,由县经济商务局牵头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组织企业家和涉工部门相关人员赴重点行业、对标企业、园区和展会开展考察学习和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培训等;引进知名咨询管理机构为我县企业开展精益化生产、数字化转型等免费诊断和培训等。 (三十一)开展名企名家评选活动。按照规定每年开展名企名家评选活动。 七、附则 (三十二)对本政策中获得企业技术中心等奖励,由政府、部门或第三方提供证明符合政策兑现的项目即时予以兑付。 (三十三)企业同一申报项目符合多项奖励(补助)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对企业获得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奖励资金的,县财政给予全额拨付,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同一项目已享受国家、省、市资金奖励(补助)的,除上级规定地方配套和存在补助资金差额需补差的项目外,不再另行奖励(补助)。本政策项目不得与县其他惠企政策重复享受。 (三十四)企业当年度县级财政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规定限额,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和即时兑现项目已兑现的除外。 (三十五)企业当年度相关指标未达到全县规上企业上一年度平均值且年度经营业绩负增长的,除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新供地项目设备补助、技改补助、软件使用补助和即时兑现项目已兑现部分外,不享受其他条款。 (三十六)年度亩均绩效综合评价C类工业企业按照50%享受本政策,D类工业企业不得享受,应参加亩均绩效综合评价而未参评的工业企业不得享受。当年新注册企业除外;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和即时兑现项目已兑现的除外。 (三十七)对一年内发生累计2人及以上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百八十日内两次或者一年内三次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奖励(补助)资格。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和即时兑现项目已兑现的除外。 (三十八)本意见实施细则由县经济商务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另行制定。 (三十九)本意见自2023年月1日起开始施行。《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工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缙政发〔2022〕17号、《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缙政发〔2020〕49号)同时废止。涉及其他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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