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放宽落户条件、降低落户门槛,更大力度集聚人口,我局起草了关于全面放宽我市落户条件相关内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658号宁波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邮政编码:315040) 2、传真:0574-87062487。
关于全面放宽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放宽落户条件、降低落户门槛,更大力度集聚人口,现将进一步放宽我市落户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高层次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设立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15年内的毕业生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保,在我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并允许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取消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等人才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至B类人才专户时缴纳社保年限的要求。 二、放宽居住就业落户条件 1、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申请落户时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我市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后即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取消社保缴纳年限限制。 2、市区租赁落户缴纳社保年限由“5年”下调至“3年”,“在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社区满5年”放宽至“在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街道(镇)满3年”。 3、现户口在省内且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落户的,省内户口登记时间与本市户口登记时间由原来的“满5年”和“满3年”统一放宽至“满1年”。 三、放宽投资创业落户条件 投资创业落户缴纳税款或社保年限由“3年”下调至“申请落户时按规定缴纳税款或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户口登记在宁波市区的退休人员,在市内城镇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且退休前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保的,可申请落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所在地社区集体户,取消缴纳社保要求。 四、舟山户籍同城待遇 根据“甬舟一体化”工作要求,给予舟山户籍人员迁移户口同城待遇,舟山市区户籍等同于宁波市区户籍,舟山县市户籍等同于宁波县市户籍。 五、放宽社保缴纳条件 社保缴纳年限累计的范畴由“在本市缴纳”放宽至“在浙江省内缴纳”,即在省内其他地市缴纳的社保可纳入本市累计缴纳年限。
落户条件中有规定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申请落户当月社会保险参保状态应当为“正常缴费”。
本通知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解释。 附件:《全面放宽我市落户条件(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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