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遂昌县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更快、更好、更优发展,满足群众对于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在充分讨论、研究、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遂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7月4日,联系电话:13884394606,联系人:王红英。也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376号新城大厦2号楼副楼遂昌县卫生健康局402,邮编:323300,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关于印发《遂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现将《遂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昌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7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大力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浙有善育”服务,促进遂昌县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加速度、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遂政办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普惠托育服务是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的、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本办法所称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已备案或登记并经县卫生健康局认定,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办托主体包括街道社区、社会力量、单位或园区楼宇、幼儿园等。 二、基本条件 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具备基本条件,包含收费水平、收费行为和服务质量等三个方面。 (一)合理定价,突出普惠 普惠性托育服务要合理定价,突出体现普惠特性,机构收费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价格。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不高于申请认定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 (按当地上一年人均可支配年收入/12折算到月)。 (二)规范收费,公开透明 普惠性托育机构应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5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儿童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 (三)保证质量,强化服务 普惠性托育机构应把保护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反应机制,对婴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承担保护责任。做好婴幼儿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和园所卫生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安排一日生活,重视婴幼儿情绪变化,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绪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 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含幼儿园托育部),可自愿向县卫生健康局申请认定。申请材料包括申报书、相关办托证件资料、拟实施的收托标准等。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即可同步申请认定。 (二)审核公示 县卫生健康局对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签署承诺书 公示后无异议的,县卫生健康局应与拟认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签订《普惠托育服务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县卫生健康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办托主体备存。 (四)结果公布 县卫生健康局将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名单、收托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一年一认定;如期间发生举办者、运营地点等重大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形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进行普惠认定。 四、补助政策 补助标准及发放方式:根据《遂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管理办法》(遂卫发〔20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日常监管 在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有效期间,县卫生健康局采取数字化监管、日常督查、经常性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态监管,运用“浙有善育”智慧托育系统做好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数据统计与运行监管。 (二)考核管理 依据《遂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考核细则》对普惠性托育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得分率低于80%的为不合格,不予补助。 (三)财务管理 普惠性托育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依法接受政府财务审计。县卫生健康局要健全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对托育机构违反财经纪律的相关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托育机构名单、财政扶持经费及收费情况等,并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举报核查等措施进行监管。 六、退出机制 (一)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发生变更的,或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式报请县卫生健康局批准,同时停止财政补助。 (二)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县卫生健康局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财政补助。 1.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2.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3.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的; 4.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5.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6.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七、附则 1.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本试行办法由遂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遂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书 2.普惠托育服务承诺书 附件1 遂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书 遂昌县卫生健康局: 本机构已完成注册、备案,根据遂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程序,符合相关要求,特向您单位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 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单位地址: 申报单位电话: 申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普惠托育服务承诺书 遂昌县卫生健康局: 本机构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并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执行托育服务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建立安全制度,确保人身、食品、消防安全。按照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建立本机构日常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能力,保障服务质量,确保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2.承诺收费低于普惠收费标准,同时承诺提供同地段、同品质的托育服务。 3.在显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明、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收费标准、退费规则和监督电话。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不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不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4.主动配合卫生健康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5.承诺本次普惠托育服务的有效期: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承诺机构(盖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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