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七个工作日(2023年6月19日-2023年6月28日)。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网页留言或电话反馈。联系地址:定海区环城南路469号;联系方式(传真):2035897。 定海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海区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船舶修(拆)造、机械制造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奖励认定、奖金发放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区应急管理局和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并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四条 定海区安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的统一领导,支持、督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举报奖励的有关职责。 第五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六条 举报奖励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合法举报、归口管理、适当奖励、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七条 举报受理应当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定海区社会服务管理指挥中心电话“12345”,或者以书信(收信地址:定海区环城南路469号定海区应急管理局;邮编:316000)、传真(2035897)、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九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业领域、本部门的举报电话、邮政(办公)地址、网站网址、电子信箱、公众号、传真以及其他合法的举报途径。 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相关制度。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受理属于其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做好举报信息登记,跟进核实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受理信息,并提供查询等相关信息服务,方便举报人了解举报核查进展情况。对于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案件及相关举报材料移交给其他有处理权的部门,做好记录备存,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经查证不属实的;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 (三)单一举报人重复举报的; (四)已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掌握、调查处理、责令限期整改或已办结的举报事项; (五)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 (六)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事项; (七)未实名举报的; (八)其他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事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 (二)由区应急部门移交各镇街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由各镇街负责办理本区域内的举报奖励事宜,奖金由各镇街根据当地的奖励标准计发。当地未建立奖励制度的,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计发。 (三)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对本部门直接受理的以及其他部门移交的举报事项及时组织核查处置,结果应及时答复举报人。本部门单独核查确有困难的,应报请本级安委会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核查处置。 (四)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核查处置,并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其掌握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包括:涉事单位名称、地址和所在区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基本事实、最新线索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章 举报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比如“机械设备运转部位没有防护罩”、人的不安全行为,比如“登高作业未系安全带”、管理上的缺陷,比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中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比如“液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三)举报事项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的。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八条 对于受理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按照以下标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对举报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100至500元的奖励; 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1000至3000元的奖励; 对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奖励人民币5000至20000元。 奖励的具体金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章 奖励发放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发放原则上应待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确定奖励金额后,采取一次性的方式发放。奖励发放形式采用现金发放或网上银行转账形式。 第二十条 对于拟进行奖励的举报事项,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联系举报人,获取举报人的个人详细信息,包括举报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信息。以上材料原则上应由举报人本人现场提供,如需他人代为提供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相关身份证明和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方式领取;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领取奖金。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领取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征得本人同意后,可给予褒扬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举报事项,奖金不重复发放。多人或一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登记受理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应指定一人持所有人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领取奖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奖励、统计和报告等相关制度,并建立举报事项档案资料和台账,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负责举报奖励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相关举报材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人为制造隐患骗取奖励,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相关单位。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举报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对应当登记、交办、移交而未按规定登记、交办、移交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举报核查事项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举报事项或者依法答复举报人,以及未按规定及时给予奖励的; (四)未及时履行督导督办职责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工作秘密,或将有关举报材料、举报内容、举报人信息、奖励情况等透露或者转交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对象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定义,按照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另有相关行业举报奖励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定海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