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小南海镇农村居民建房已按县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执行,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将小南海镇政府〔2014〕38号(关于印发《小南海镇农村私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废止。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邮寄:龙游县小南海镇光明路29号小南海镇人民政府(综合督考办) 二、电话:0570-7053401 反馈截止时间2023年6月28日。 附件:小南海镇政府〔2014〕38号关于印发《小南海镇农村私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游县小南海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6日
关于印发《小南海镇农村私人建房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工作站、行政村: 《小南海镇农村私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镇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小南海镇农村私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龙游县小南海镇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7日 附件 小南海镇农村私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龙游县域总体规划》和《龙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建房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管理范围:全镇范围内农村私人建房适用本法。 第三条 农村私人建房实行联审联批制度,镇政府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申请的受理、前期审核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会审工作: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用地审核及监督管理;规划站负责规划审批及监督管理;各行政村成立建房管理小组,负责本村私人建房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应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乡规划、村庄规划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私人建房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定原则,建新必须拆旧。各行政村应合本地实际完善村规民约,建立私人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一户一宅”政策履约保证制度。新房建成后三个月内,其原有住房应自行拆除,所占用的宅基地应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 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退出机制。各行政村要本着实际可行的原则,制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退出的实施办法,采取收储、置换、强制退出等办法,推动宅基地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 鼓励农村农民集资联建住宅。村民建房用地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庄周边的丘陵地。鼓励农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建房、买房;列入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街区)的村庄,要严格实施保护规划,凡申请建房户旧宅属于保护性建筑的,禁止原拆原建,异地新建需要将旧宅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缴文化主管部门,对文保建筑实行统一管理开发利用;对县域村庄布点规划中予以撤并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建住房。 第七条 逐步规范庭院管理。按照龙政办发[2013]102号文件规定,农村私人建房,一般要求庭院面积不超过审批占地的两倍,庭院围墙高度控制在1.5米以下,鼓励采取通透式围墙,停止对庭院内审批临时建筑;凡庭院面积超过标准的,对超标准部分各行政村要做好劝退工作;坚持不退的,可以按照每年收取有偿使用费方式推行有偿使用,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第二章 建房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已有农村住房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有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且不符合流转条件的; (三)在征迁中已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有土地安置或已享受异地搬迁的; (四)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分户的; (五)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尚未处理结案的; (六)在城镇建设、村庄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建房标准 第九条 农村私人建房的建筑面积按其建房人口的多少划分为大、中、小三种户型。 (一)城郊村、园中村建筑面积标准:(城郊村:茶圩里、周红畈、翠光岩、汀塘圩;园中村:下章村) (1)5人以上(含5 人)为大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 (2)3至4人为中户,建筑占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 (3)2人以下(含2人)为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 (二)其它村建筑占地面积标准: (1)5人以上(含5 人)为大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5㎡; (2)3至4人为中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10㎡; (3)2人以下(含2人)为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6㎡。 第十条 农村私人住宅建筑层次不得超过三层,檐口的上沿高度控制在10米以下。城乡规划、旅游景区规划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划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建房人口按照家庭常住农业人口计算,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入农业人口: (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2)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包括在读研究生); (3)符合《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 (4)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可以增计一建房人口,依照镇政府所出具证明认定; (5)正在劳教、劳改人员; (6)不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而且长期居住在本村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对五保户及孤寡老人住房困难的,鼓励到敬老院或老年公寓居住。鼓励集体组织建设老年公寓,七十岁以上老人原则上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建房,鼓励与子女共同生活,确实需要建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以内,层高一层。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农村农民申请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所在地的村建房管理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的证明材料。由村建房管理小组讨论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镇人民政府建房领导小组审查。 (二)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农村农民建房审批要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将其有关情况在所在行政村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1、申请建房家庭的人口数; 2、原有住房座落、结构和占地面积; 3、申请建房座落、层高、权属、地类和用地面积; 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填写《村镇私人建房规划审批表》、《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经村建房管理小组、镇建房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城乡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龙游县建设用地(私人建房)批准书》。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承诺办理期限内作出规划审核意见,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二年)。 第十五条 农村农民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连同附件材料(户口薄、地籍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农用地转用批次材料上报审批,使用原有建设用地的应在承诺办理期限内作出建房用地审核意见,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二年),同时收回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六条 农村农民将《建设用地批准书》、施工图纸、村镇建设工匠资格证等材料报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再申请定位放样,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放样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十七条 农村农民在取得上述许可证后未按时开工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农村农民建房审批过程中涉及到交通、供电、水利、林业、文化旅游等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未经审批违法占地进行建房的,由镇政府、县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对规划控制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违规建设,妨碍公务的党员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将依照县委[2011]05号文件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如本办法与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私人建设的有关规定法相抵触的以县政府的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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