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23〕16号)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3月31日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及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1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14件,应予修改3件,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网上留言或电话反馈。 公示时间:2023年6月12日-2023年6月21日 联系人:范建松 联系电话:0573-86169160 地址:海盐县新桥北路168号 邮编:314300 附件:1.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3.应予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海盐县财政局 2023年6月12日 附件: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23〕16号)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3月31日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及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并对清理结果进行公布。 根据清理工作要求,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或者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宣布废止;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宣布失效;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予以修改。经过反复的梳理和确认,1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14件,应予修改3件。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对《海盐县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