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即将施行的《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规范”要求,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步对全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并拟定了安全保护工作规范等内容(见附件)。请广大业内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于6月2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市水利局。 联系人:水资源处 电话:0574-89385407;水资源信息管理中心 电话:0574-89385377。 关于划定宁波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宁波市水利局 2023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