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遂昌县人民政府已组织对《衢丽铁路遂昌段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规划区外)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从2023年6月9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共30天。 二、征求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1.被补偿人认为《方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由本人将书面意见送交至衢丽铁路遂昌段项目指挥部(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370号三楼)或遂昌县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遂昌县妙高街道南街101号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楼),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2.除被补偿人以外的公众,如对《方案》有意见或者建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映,单位反映情况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请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送交书面意见和信函邮寄地址:衢丽铁路遂昌段项目指挥部(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370号三楼)或遂昌县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遂昌县妙高街道南街101号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楼) 联系单位1:遂昌县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联系人:陈关鸿 电 话:0578-8526266 邮 箱:sczszdzxfan@163.com 联系单位2:衢丽铁路遂昌段项目指挥部 联系人:姜丽娇 电 话:0578-8528489 联系单位3:新路湾镇政府 联系人:田宁 电 话:13884366320(637320)
衢丽铁路遂昌段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规划区外)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衢丽铁路遂昌段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我县相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目的 完善浙西南路网布局,增强路网灵活性的需要,打造浙江省“大花园”美丽通道,支撑国土开发和革命老区振兴,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 征收范围 衢丽铁路遂昌段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0.5万平方米。详见衢丽铁路遂昌段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规划区外)征收红线范围图。 第三条 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衢丽铁路遂昌段项目指挥部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管部门。 遂昌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衢丽铁路遂昌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补偿人;补偿人受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被补偿人是指征收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四条 签约期限 2023年7月16日-8月10日 评估阶段 2023年8月11日-8月25日 签约期限 第五条 补偿面积的确定 被补偿人应提供户籍、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有效合法证件。征收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准;权证不全或无证,但其权源合法、产权明晰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作为本次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被补偿人在同一征收项目中有两处及以上住宅房产或者两本以上房屋所有权证的,合并补偿与安置。 第六条 房屋评估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协商选择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补偿人组织被补偿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被补偿人的房屋、附属用房及设施补偿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土地征收预公告公布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第七条 本项目征收县城规划区外住宅房屋的,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迁建安置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照房地分离原则,房屋建筑占地按照土地评估价补偿,地上住宅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价予以补偿。 货币安置补偿款,补偿人应在征收协议签订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与被补偿人办理货币补偿款的结算手续。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再另行审批宅基地。 (二)迁建安置 被补偿人选择迁建安置的,在规划确定的安置点安排宅基地建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实行迁建安置的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迁建安置房五年内不得办理土地出让金补交手续,并在《不动产权证》中注明。 新路湾镇迁建安置地点:新溪村拟安置地块。 1.建房资格的认定 (1)迁建安置户的认定根据《遂昌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遂政发〔2021〕51号)文件。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房屋征收范围内涉及村常住农业人口的户,且具备农民建房条件和符合迁建安置条件的,可以选择迁建安置。 (2)夫妻应当共同申请,夫妻间离婚未达5年且期间未再婚的只能认定一个迁建户。无论是否经过析产登记,独生子女的父母不能与子女分开列为迁建户。 (3)多子子女:成年子女间确定分户的,可以分别确认为迁建户,每户迁建安置占地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户均值为基础,按照迁建安置地面积标准执行。未成年子女应当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确认为一个迁建户。 (4)除原迁建安置的房屋在本征收范围内,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可以享受迁建安置外,其余已享受过房屋征收安置政策的不予迁建安置。 (5)农村五保户家庭不予迁建安置。 (6)夫妻一方已享受国家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优惠政策的不予迁建安置。 (7)混居户的城镇居民本人不予单独迁建安置。 2.迁建安置地面积标准 被拆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和小于等于125平方米的,按照建筑占地面积“拆一还一”的原则安排建房用地;被拆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25平方米的,安排125平方米建房用地;被拆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的,安排100平方米的建房用地;被拆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小于30平方米(不含30平方米)的不予迁建安置,可选择货币安置。 3.迁建安置的补偿及安置地的标准 (1)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照房地分离原则,地上住宅房屋按房屋征收重置价评估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迁建部分的建筑占地不予补偿;迁建后剩余部分的房屋占地面积按土地评估价给予补偿。 (2)新安排建房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被征收住宅建筑占地面积的,征地和配套的相关费用由补偿人支付,超过部分的用地面积由被补偿人按该安置地段的土地划拨成本支付费用。 (3)被补偿人选择迁建安置的,补偿人应在征收协议签订并腾空搬迁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补偿人一次性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 (4)迁建安置小区由补偿人统一规划和设计,费用纳入征收成本。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绿化、通讯、公厕等配套设施由补偿人负责建设;被补偿人自行建房应符合《迁建安置小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要求。 (5)土地划拨成本包含土地划拨价、迁建小区配套基础设施费用等。土地划拨成本价由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征收预公告发布时点的土地划拨成本进行评估。被补偿人迁建房屋的免交有关审批规费。 第八条 征收独立的厕所、杂间、禽畜棚舍等附属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地上附属用房按房屋征收重置价予以补偿,对其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建筑占地按土地评估价予以补偿,未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筑占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补偿。 第九条 房屋改为营业用房,至今仍在经营并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凭证的,以第一自然间实际面积予以一次性每平方米300元的综合性补贴。 第十条 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按不同土地性质房屋的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补偿。确需重建的,按有关项目报批手续予以异地重建,原则上规模不变。 第十一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工业企业(仓储、办公)用房,按房地分离的原则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给予补偿,并给予被补偿人房屋征收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建筑占地评估价之和50%的奖励。确需重建的,按新建项目报批程序,经批准后重建,原则上规模不变。 第十二条 被补偿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空地,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被补偿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的,如选择货币补偿,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对被补偿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建筑物,补偿标准由衢丽铁路遂昌段项目指挥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补偿费用标准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补偿费用按《关于公布2023年度遂昌县房屋征收重置价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建设〔2023〕49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支付被补偿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选择迁建安置的,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自被补偿房屋腾空之日起至迁建安置地交付之日后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迁建安置地交付期限自土地征收方案批准之月起12个月内交付,逾期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的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 按建筑面积支付被补偿人两次搬迁费,每次每平方米15元,每户每次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两次搬迁费一次性付清。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工业用房(仓储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支付。 2.搬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支付。 3.机器设备的搬迁,安装调试费由评估公司确定。 4.临时安置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支付,期限为6个月。 第十六条 征收被补偿人为残疾对象的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规定标准提高30%支付。 第十七条 迁建安置选地顺序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验收合格的,为同一组按抽签方式确定选地顺序。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搬迁腾空顺序确定选地顺序。具体选地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奖励 (一)货币安置奖励 1.征收住宅房屋的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或选择迁建安置后原建筑占地面积仍有剩余部分的用房,给予被补偿人房屋征收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建筑占地评估价之和(不含附属物、装修、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签约与搬迁奖等)50%的奖励。 2.征收住宅房屋的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购买遂昌县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并取得备案合同的,享受每平方米1200元的购房补助。每户限额补助一套,建筑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予补助。 (二)签约与搬迁奖励 被补偿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给予奖励(不含附属设施);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给予奖励,超过期限每推迟一天每平方米减5元,减完为止。 (三)提前签约奖励:在2023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15日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户每户5000元奖励;对2023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18日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户每户3000元奖励。 第十九条 征地房屋补偿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涉外房屋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选择迁建安置的被补偿人,以拒绝、拖延搬迁等形式阻挠安置房施工或基础设施建设,不参加或干扰安置房、安置地基选定,选定后不按时办理安置房、安置地基交接手续,以及逾期不动工建设的,补偿人可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一条 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补偿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被补偿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被补偿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补偿人申请征收主管部门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补偿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征收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被补偿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补偿人向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补偿决定。作出补偿决定前,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被补偿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补偿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规定的义务的,由征收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前,补偿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地补偿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征收房屋各职能部门、补偿人在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征收房屋时,如有古木、名树、文物、宝藏等,补偿人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毁坏或占为己有。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衢丽铁路遂昌段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规划区外)征收红线范围图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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