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天然气价格机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等有关规定,经调查研究,拟定了湖州市本级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提出宝贵意见。 公示时间: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16日。 传真:0572-2398779,电子邮箱:529032496@qq.com。 联系地址: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市民服务中心4号楼601办公室,邮编:313000。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8日 湖州市本级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征求意见稿) 一、实施范围 市本级(含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范围内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除外)。 二、联动公式 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综合价格联动调整,公式如下: 终端销售价格=气源综合价格+配气价格。 其中,气源综合价格是指市本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价(含税)的加权平均值,以及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管输费用;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 三、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即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为一个周期,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为下一周期,以此类推。 四、启动条件 当期气源综合价格与上一调整周期相比变动幅度在5%及以上的,启动价格联动。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综合价格同向调整。 五、联动程序 各燃气企业要在联动周期开始前10日,将气源采购价格、计划用气量等相关数据和资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核,达到启动条件的,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调价方案。当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和省均价格水平,按照兼顾供需双方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适当控制调整幅度。 气源综合价格变动未达到启动条件、达到启动条件未足额调整的部分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价格监管。燃气公司要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真实资料,加强对上游天然气市场供需和价格形势的跟踪分析。发展改革、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加强监管。 (二)控制采购成本。燃气企业要积极拓展气源,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市场,优化采购渠道和气源结构,全力降低气源采购成本,在全省处于较低水平。当采购的气源综合价格高于当期市场合理价格,高出部分原则上不予疏导,由燃气企业消化承担。市场合理价格可综合考虑可替代能源价格、权威机构发布的天然气交易参考价格或省均价格等。 (三)持续做好服务。各燃气企业要做好宣传和供气服务工作,并按规定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价格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七、执行时间 市本级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