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城镇落户暂行规定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宁波市城镇落户暂行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658号宁波市公安局(邮政编码:315040)。

2、传真:0574—87062341。

宁波市公安局

2016年8月29日


宁波市城镇落户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4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已办理境内户口登记的我国公民,因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具有合法稳定就业、人才引进、投资纳税、有突出贡献等情形申请在我市城(镇)区范围内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区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东钱湖、大榭、杭州湾管委会,下同)驻地及所辖镇(街道)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一般是指设立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指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的城(镇)区范围,不包含农村。

第四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五条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合理确定。

第六条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要求、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非住宅用房不得落户。

第二章 落户类型

第七条  在市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老年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实际居住在本人所有(购置、受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的商品房,单套面积达到75平米的且人均达到18平方米;

(二)在市区按规定取得直管公房、本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使用权的,并实际居住的;

(三)具有本市户口人员(含原本市籍,下同),在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且参加市区职工养老保险5年以上,租住在市区办理登记备案的房屋同时人均租住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实际居住满5年经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的(该房屋内无其他人员登记落户);

第八条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实际居住在本人所有(购置、受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的商品房,房屋面积不限;

(二)具有本市户口人员(含原本市籍,下同),在县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且参加职工养老保险3年以上,租住在县市区办理登记备案的房屋同时人均租住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实际居住满3年经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的(该房屋内无其他人员登记落户);

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落户的非市六区的本市籍居民迁入到市六区,住房面积只需达到60平米;迁移时就业和居住年限满3年经征得房东同意的可落户。

本市籍居民迁入到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就业和居住年限满2年经征得房东同意的可落户。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在市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在市区年纳税额(地税和国税合计,出口免抵税计算在内,查补税不予计算,下同)1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企业,每年可允许2名企业管理或技术骨干人员落户;年纳税额200万以上的企业,每年可允许5名企业管理或技术骨干人员落户;年纳税额500万以上的企业,每年可允许10名企业管理或技术骨干人员落户;

(二)在市区兴办企业三年以上,其企业注册资本实缴500万元以上的,可允许企业的2名人员(法人代表或股东)在市区落户;企业注册资本实缴1000万以上的,可允许企业的10名人员(法人代表或股东)在市区落户;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重点扶持企业、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企业,每年给予10名落户名额;确因企业发展需要,申请追加落户名额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予以解决。

以上人员在市区落户,其居住和参加本地职工养老保险年限不受限制。如单独迁移的,可申请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共同居住的亲友户内;如有家属随迁的,只能申请落户合法稳定住所或实际共同居住的亲友户内。

各县(市)区的投资落户标准可参照市区标准根据实际承载能力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宁波大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符合投靠条件的人员可以随迁):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工以上职业(执业)资格,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本地职工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

以上人员单独迁移的,可申请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共同居住的亲戚(亲友)户内;如有家属随迁的,只能申请落户合法稳定住所或实际共同居住的亲戚(亲友)户内。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执业)资格,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以上人员单独迁移的,可申请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共同居住的亲戚(亲友)户内;如有家属随迁的,只能申请落户合法稳定住所或实际共同居住的亲戚(亲友)户内。

3、具有研究生(硕士)以上学历学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执业)资格、入选地市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和引进计划或获得地市级以上重点人才称号、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前5名完成人、获得地市级以上技术能手、“首席技师”、“名师名家”称号的及其他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本人和随迁人员可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也可以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或实际共同居住的亲戚(亲友)户内落户。

4、人才的认定和划分标准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的意见,不同层次的人才及随迁家属,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参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实施意见执行。

5、全日制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可落户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第十二条  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批准调入市区的人员,或正式录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录用的正式编制人员,可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十三条  军人家属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可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十四条  被评为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获得县(市、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一级治安荣誉奖章称号,本人可申请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共同居住的亲友处;如有家属随迁的,只能申请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的。

第十五条  在本县(市、区)从事体育、文艺、民间传统工艺等行业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员,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人才,从事环卫、养老、残疾人照顾等工作的特殊艰苦岗位一线从业人员,经当地人民政府核准,可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十六条  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申请在被投靠人所在户内落户。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未婚成年子女、父母可按规定申请投靠落户。

第十七条  确属无住房、无处投靠的本市户籍人员,经出具无住房证明,可申请迁入社区集体户。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慈溪市、余姚市可根据实际承载能力,参照市区标准执行落户政策。第十九条  公民因出生(收养)、军人复退转、随军、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回国定居、刑满释放、应落户未落户等及其他原因申请在我市城(镇)区范围内落户或申请回农村落户的,适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下发后,本市籍居民在宁波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其户籍登记内容只作公民身份信息登记,不作为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依据。户口迁移后,其涉及户口相关政策的公安、教育、住房保障、社会保险、土地承包、宅基地、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政策,由各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年限,均指以连续年限为准;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原户口登记迁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项按现行国家和省、市户籍政策规定办理。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征集部门:宁波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6-08-30 截止日期:201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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