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文化产业政策配套体系,推动县域文化产业发展,2022年,我部牵头制定《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长政发〔2022〕26号),试行期一年。试行期后,我部组织力量开展了起草调研,完成了《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请各有关部门立足实际,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6月11日前反馈至我部文化发展改革科,联系人:张莹;邮箱:80932102@qq.com;电话:0572-6040572。

附件:《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共长兴县委宣传部
 2023年6月2日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县文化产业政策配套体系,推动县域文化产业发展,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以文化共富助力“富美长兴”建设,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建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3-2025年,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县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和项目的引导扶持,特别是对《长兴县“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长宣〔2021〕32号)中涉及的两大引领产业、三大支撑产业和两大特色产业倾斜,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条 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县发改立项或备案的文化产业项目(含开发区),按照要求开工建设且统计入库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项目按期竣工验收经审计确认后,文化服务业项目实际投入(不含土地款)在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文化制造业项目实际投入(不含土地款)在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重大文艺精品创作传播、原创商业情景演出等特色项目和动漫游戏、数字出版、数字印刷等数字文化产业项目入驻我县,经申报审定,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包含土地出让金,生产企业按实际设备投入额计算)给予15%以内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三条 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中心、街区)创建。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中心、街区)并正常运营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升格的,给予补差。
     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城市旧民居等闲置资源,改建成各类特色文化创意园区(基地、中心、街区),政策期内实际投入达6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投入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县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中心、街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规划引导集聚入驻的文化企业(工作室)达20家以上,按照实缴税收的10%以内给予运营方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中心、街区)运营机构开展活动,经县文促会批准,举办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产业商务会展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总投资额的30%以内给予运营机构补贴,每项活动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四条 鼓励文化企业提档升级。对规模(限额)以下文化企业首次转成规模(限额)以上文化企业(以统计入库为准),当年给予“成长扶持奖”5万元;稳定入库满3年的,再给予奖励5万元。
     制造业企业增加文化创意设计元素,转型升级为规上文化制造业企业类别(以统计入库为准),或传统企业将创意设计、工业旅游等部分从主业中剥离出来,成立新的文化服务业企业,年营收达到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转型升级奖”10万元。对入库规模(限额)以上文化企业,按照全年产值或营业收入增速(以统计为准),遴选若干企业给予年度“发展贡献奖”10万元。
     对获得省、市成长型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进档升格的,给予补差。对获得省、市服务业重点企业、标杆企业、“亩产效益”领跑者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进档升格的,给予补差。对首次评选为县级服务业龙头企业、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依托紫砂、紫笋茶、太湖石等地方特色产业和红色文化、古生态文化、名人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举办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文化活动,做好相关文化品牌的培育和文旅融合发展工作,经申报认定,给予活动组织方实际投入30%的奖励。同一活动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影视动漫产业发展。在我县注册的文化企业投资制作的原创影视作品,在国内电影院线上映、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在我县注册的文化企业投资制作的原创动画片、电视剧、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在其他国家级频道、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在我县注册的文化企业投资制作的网络电影、网络剧,在优酷、爱奇艺、腾讯、哔哩哔哩、西瓜视频等头部新媒体渠道首播的,按照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内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影视企业或工作室来长兴拍摄影视剧,影视作品以长兴为主要取景地或以长兴为正面题材,在我县开机且连续拍摄时间不少于10天,经申报审定,每部给予5万元奖励。中宣部、省委宣传部认定或推荐的重点影视作品来长拍摄,根据实际拍摄情况或播出情况专题研究确定奖励办法。
     第七条 支持文化遗产合理开发。对入选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传承人(单位)在长兴注册文化企业进行产业化开发的,经申报审定,按照市级、省级、国家级非遗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迹等,注册文化企业进行产业化开发的,经申报审定,按照县级、省级、国家级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工艺美术产业发展。对我县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登记注册文化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5万元;正常经营满3年的,再给予奖励5万元。
     第八条 支持文化艺术助力乡村振兴。以文艺因子激活乡村资源、赋能乡村产业,助力乡村文创产业发展,推动乡村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对创建成为市级、省级艺术特色示范村的,分别给予 8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升格的,给予补差。
     第九条 支持文化产品交流和出口。参加由各级宣传部门和文化产业促进会组织的境外、省外、市外、市内(含本县)文化产业展览,经申报审定,按每次每家分别不超过8万、5万、3万元、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支持文化产业人才引育。大力引进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文化科技人才和数字文化人才,实施文化创新团队培育计划,入选“南太湖精英计划”“南太湖特支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的,享受县科技人才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意见中的文化企业,是指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名录中涉及文化制造业、文化批发和零售业、文化服务业三大类的企业,登记注册代码为文化产业类。
     2.本意见中所涉及的财政补助奖励仅限于在长兴县范围注册的,依法经营、诚信纳税、守合同重信用、财务管理健全的文化企业;政策第六条“鼓励影视企业或工作室来长兴拍摄影视剧”涉及的影视企业或工作室不受注册地域限制。不履行统计义务的、当年发生侵权、仿冒、欺诈、商业贿赂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产安全、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文化企业,或被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文化企业,取消享受资格。
     3.凡涉及认定评估的政策内容,由县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定,同一项目(企业)不重复享受。凡符合享受各种扶持优惠政策的文化企业,需向县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县委宣传部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经审核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如遇年度奖励补助申报金额超过500万元或财政实际到位政策资金少于500万元,则奖励补助金额按比例兑现。
     5.本意见政策自2023年1月1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长政发〔2022〕26号)不再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项目,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征集部门:长兴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3-06-02 截止日期: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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